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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

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

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

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

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

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

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

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

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

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

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

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

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

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

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

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

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

负责人、事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

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及科室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分管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

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

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

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

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

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

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

故发生后 2 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

实施,安监科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科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

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煤矿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

求进行统计上报。

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原煤生产事故:

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

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

风、通风、排水、供电、调度通讯、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

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

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 1 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

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

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

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

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

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矿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

案。

⑴本矿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矿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

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冰雹、地震、

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

位按本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

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报榆林市煤

矿安全监察分局分局。

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

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

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陕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2017 年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 吨(含 50 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5 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50 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7 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 2 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 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8 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2 小时以上,但不足 8 小时或采区停工 8 小时以上,但

不足 3 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5 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 6 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7 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5-2 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0.5-2 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1-2 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 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

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 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 3 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

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

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

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

矿调度室汇报。

自发生事故 10 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

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

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

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 30 分钟内报告公司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

凡是需要立即

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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