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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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印刷范围

依照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三类:

一、票据证书类;

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小企业,原则上只能承印3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B类为大中企业,承印金额不受限制;

三、信封类。

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厂。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在本期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选择执行(具体采购程序见本文件第三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期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2)要求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本期定点印刷更新前各单位与上期定点印刷厂签订的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

三、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程序

定点印刷项目按照印刷品类别和金额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各单位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以下称“印刷金额”)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

2、印刷金额2万元-20万元的,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定点印刷厂中选择。

3、印刷金额20万元-120万元的,采购单位须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3家(含)以上进行密封报价,具体选取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印刷厂,否则须在《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中详细说明理由。

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附件3)、各定点印刷厂的正式报价单、最终签订的印刷合同等报采购中心备案,作为审核验收单的依据。

印刷金额20万元-50万元的,采购单位也可以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在相应类别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组织竞价,网上竞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

4、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总额超过120万(包括但不限于期刊、汇编等分批次执行的印刷项目,以年度总采购金额为准),各单位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承印厂。

5、信封印刷各单位可在信封类入围印刷厂中直接选定承印厂,依据信封类数量价格梯度表(附件4)执行。

其他种类民用信封可比较质量、价格后择优选定;

机要专用信封和其他特种信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20万元以上项目双方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

四、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

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报销时将承印厂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如未附政府采购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公开招标印刷项目可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五、电子验收单

定点印刷采用电子验收单作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凭据。

各单位确定承印厂后,由承印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电子验收单。

采购中心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后,承印厂即可下载打印。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承印厂应在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承印厂留存。

各单位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

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在页面右上方的“核对验收单”信息栏中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即可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六、内部定点印刷厂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如有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室)的,可于2009年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申请内部定点印刷厂资格,程序和要求如下:

1、相应印刷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注册为入库供应商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定点采购”栏目右方“内部定点印刷厂申报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并提交。

2、提交后打印该页,由印刷厂上级单位(应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否则无效)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业务二处(传真电话:

83084974)备案。

3、采购中心确定的内部定点印刷厂相关汇总信息将于2009年8月中旬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定点采购”栏公开,各单位可自行查询。

4、内部定点印刷厂只允许从事本单位内部的印刷业务。

采购中心将为内部定点印刷厂开通专项电子验收单操作平台,各印厂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即可操作。

本期定点印刷开始后,各印厂执行的本单位的印刷项目须在该平台填写提交内部定点印刷厂电子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和内部印刷厂的付款、入账和审计凭据。

5、2009年以前经采购中心备案的内部定点印刷厂资格自新一期定点印刷结果更新后失效,各单位须依照上述各款要求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并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采购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的要求对定点印刷厂进行日常考核和抽检。

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也应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若定点印刷厂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定点印刷采购意见反馈单》(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

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因付款引起的法律问题,由违规方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二处反映。

定点印刷的有关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中“印刷定点采购”栏目查询。

有关信息的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采购中心二处联络方式:

电话(监督服务):

010-83085032

传真:

010-83084974

附件:

1、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名单

2、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

3、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

4、信封类数量价格梯度表

5、定点印刷采购意见反馈单

二ОО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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