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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名称: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购房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13、。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定并遵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1、2、3、4、

  四、绿化的日常维修与管理1、2、

  五、安全防范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3)2、责任

(1)

(2)(3)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内容

(1)

(2)(3)2、责任

(1)

(2)(3)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见附件: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2、3、

  二、设备运行:

1、2、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2、

  四、环境卫生:

1、2、3、4、

  五、绿化:

1、2、3、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2、

  七、安全防范l、2、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2、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起始时间: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业主委员会建立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协议调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1、2、非机动车1、2、

  二、

  三、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一、二、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五、。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家庭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与乙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物业的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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