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居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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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第六条 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监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是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隶属区卫生局。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审核、结算各项补偿支出费用;

(二)具体承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决算,做好相关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基金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办公地点设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由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主任,办公人员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财政、农经部门选调。

(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农民参合金的收取和缴交工作;

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指导、帮助参合农民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手续;

(二)受区合管中心委托,与参合农户签订参合协议书,发放《居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

(三)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

(四)负责管理辖区内档案资料,对参合农民分村、组、户造册建档;

(五)负责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

抽查、回访参合病人相关情况,负责收集和反馈参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区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二)获得医药费用补助的权利,享有对新农合管理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四)其他规定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全员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证就诊和申请补助,不得转借或涂改《就诊证》。

遗失时应及时向乡镇合管站申报补发;

(四)其他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各乡镇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探索稳定增长的筹资新机制。

第十二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参合金元。

农民缴纳参合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视为农民负担。

农民按时足额缴纳参合金后,由乡镇合管站与之签订参合协议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发给《就诊证》。

参合金最迟应在上一年度月底前交清。

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

各乡镇合管站应按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合金缴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老复员军人、特困户家庭成员的参合金由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出账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农民医疗补助资金。

所有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十五条 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

门诊统筹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用于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住院分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第五章 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的普通门诊及慢性病门诊按照《巢湖市居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意见(修订)》执行。

在区外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分段分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比例见下表。

同一参合农民当年度内住院二次以上的,只按最高级别扣除一次起付线;

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连续就诊住院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参合人员实行零起付线。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各类补偿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元。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表

医疗机构

分  类

省外医疗机构

各类主要

指  标

乡镇一级

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的医院

最 低

起付线

≥元

补偿比例

注:

、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西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在表中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

、患者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类、类、类、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根据《年安徽省类、类、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起付线》(皖卫农〔〕号)规定。

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分段保底补偿,最低补偿比例为(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药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费用段

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

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参合的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慢性病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给予补偿,但最高限额不超过元,每季度结报一次。

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分别计算,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鉴于联合国生殖-健康项目在我区已实施多年,区内医疗机构妇产项目的服务能力和医疗设施已基本满足需求,为保障我区儿童保健健康档案的建立,现规定区级所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然分娩(平产)定额补助元例;

剖宫产以及产后并发症、合并症参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但区外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除外),否则按元计算。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治疗,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

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一并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药费用(新生儿与其母亲不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

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或探亲期间,可在务工或探亲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视为区外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可按不超过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不高于元。

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范围限定为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基本用药目录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不属于补偿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有: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工伤、车祸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四)非功能性的手术矫正镶牙、配镜、假肢、美容以及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五)酒精中毒、打架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六)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七)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八)其他规定不予补偿的项目。

第六章 就诊和补偿、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就医时,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并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或探亲时发生的住院、慢性病以及住院分娩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发票、医药费用清单或住院费用清单、《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小结,由本人直接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也可以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定点医疗机构代理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但定点医疗机构要在个月内保证补偿金到位。

第二十条 患有本办法中指定的慢性病参合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凭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除外),经区新农合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合管中心审批。

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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