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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重大改革和发展的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本文所涉及的政企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是包含了所有性质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新变化

(一)、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沿袭前苏联的模式,政府与企业基本是“父子”关系。

1978年以来,国家对原有的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不断的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经济成分,也就造就了一些新的政企关系。

目前来看,在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同时并存。

“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父子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警与司机的关系”。

事实上,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不断变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的,如政府对民营企业大体是“交警与司机”的关系,但“交警”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不是为创建合理的交通秩序服务,而总是试图对“司机”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司机”为了得到方便,也对“交警”进行公关。

(二)、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

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

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

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

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三)、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

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

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

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四)、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

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

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

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五)、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

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

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合理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为企业服务应当成为政府的根本目的

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现代政企关系的基础。

企业的运转和成长可以增进社会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福利,使壮有所用、老有所依,企业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组织社会生产、分配的最佳和最主要的制度安排。

因此,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目的,即为企业服务,政府制定一切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保障和扶持企业的健康成长。

政府是公共部门,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全面小康社会也很难实现。

现在,好多政府部门都没有转变过来,它就是喜欢管企业,这是不行的。

我们要接受政府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中共十六大报告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

政府的职责是服务于企业。

(二)政府与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对等关系

政府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

政府是依法管理,企业是依法经营,都是以法律为基础,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是构建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活动主体,这一条很重要。

现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还是太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对等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可以对微观上的企业微观行为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政府不具备其它对企业的支配权力。

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各项具体经营,政府无权进行干涉。

(三)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应当转变

我国的经济体制脱胎于过去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一些特征。

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审批的方式,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和干预仍然比较多。

三、建立新型政企关系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新型政企关系,其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从现阶段来看,确实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新型政企关系就只能是望梅止渴。

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对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来逐步化解,从而顺利推进政企关系建设。

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机构,掌握着经济要素控制权、物资分配权、人事任免权等几乎全部的权力,而立法、司法机关则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行政命令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基础和准则,不再另外需要法律的调节和规范。

现在这种体制的残余影响还比较明显,如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对企业的人员、财产等进行查处、查封、拍卖,或者以行政操纵司法,这些都是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

加入WTO以后,要求我们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原先占有的一部分司法和立法权力,应当归还给相应机关。

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减少,避免随意性。

对于行政权力任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惩处。

(二)政府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政府承担的是一个服务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应当集中精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搞好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经济比重虽已有所降低,但仍然明显高出市场经济国家平均水平。

政府身兼二任,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结果只能是两者都做不好。

现在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连打击“假冒伪劣”这样的基本任务都完成不了,职能严重缺位。

同时,国有企业拿了大量的补贴,享受了民营企业不敢企及的优待,却连年亏损;国企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三)政府不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能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

一般人认为有三种资源政府还要统一配置:

土地、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消费。

三者都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

土地不能批给,必须拍卖;公共建设项目不能审批,而要招标;政府消费必须走向政府采购。

(四)政府不再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主体。

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应是企业本身,政府主要职责是搞好企业外部环境。

“公司法”应修改,本该企业做的事,却在由政府做,这必须改变。

(五)政府不能再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

政府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会导致有的企业有政府背景,有的企业没有政府背景,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六)企业对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如果政府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起诉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这是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必然要求。

此外,WTO的规则也要求我们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政府直接经营企业进行很多硬性的限制。

因此,政府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应当减少到最必要、最合理的限度,一般说来,仅承担那些其它主体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公共产品生产、建设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

原有的国有资本应当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只在某些特殊领域(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等)保留必要的股权。

即便在这些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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