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厂员工公司级(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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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状态和行为,并不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5、职工在发生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职工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个单位的管理人员作出报告。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采取紧急措施避险而给职工以任何处分,也不得扣发职工的工资、奖金。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四方面:

1、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在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往往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3、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

三、职工应掌握哪些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职工应首先要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规程。

使职工都能认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法,同时要逐步提高对知法、守法、执法、护法重要性和违法危害性的认识。

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现象。

其次要掌握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诸如生产工艺过程;

各种设备、设施性能;

作业的危险区域和安全技术;

岗位作业注意事项;

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及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础知识;

危险环境中的安全知识;

现场紧急救护方法及措施;

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和采用的方法等。

同时,逐步了解科学管理的知识和方法,使劳动卫生知识和技能与安全生产管理融为一体,确保一方平安。

四、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已周围的安全生产情

况,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由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子的生理特点,所以女职工除享有同男职工共同的劳动保护权外,还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一定时间产假。

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期间,每次30min。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min。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定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8、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因难。

六、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矿山井下及矿石地面采石作业;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潜水、涵洞作业和海拔3000m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锅炉司炉工。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接触铅、苯、苯、汞、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七、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安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许多重大、特大事故就是因为这些作业人员的违章造成的。

目前国家经贸委已规定电工、焊工、起重司索工等12类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要求持证上岗。

八、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对全厂职工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方式,其方法和内容是:

1、入厂教育。

对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车间教育。

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3、班组教育。

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

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办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九、什么是安全教育,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安全教育亦称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教育是有计划地向企业干部、新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灌输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通过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促使群众不断认识和掌握企业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和伤亡事故规律,是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智力投资,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重要工作。

国家政府部门对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陆续颁发了许多规定和指示。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级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另外还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120学时的专业培训,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安全生产思想深入人心,安全技术知识得到普及,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思想政治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端正态度,实现安全“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转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深刻理解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并认真惯彻执行,遵章手纪;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职工懂得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安全生产不仅要树立“我要做”思想,而且要变成“我要做”;

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学习典型先进经验既可使职工受到教育和启发,又可结合实际对照先进找出差距,使工作进一步提高,对事故“三不放过“接受教训、改进工作,预防发生重复事故。

十、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一层含义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第二层含义

  “四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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