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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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82号)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坚持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倒逼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着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与能耗“双控”相协同。

坚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相结合,分类施策,协调推进,形成强大持续的合力和保障,切实推进煤炭消费减量。

2.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兼顾。

统筹把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推进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有序开展。

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整治燃煤锅炉、深化节能改造等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能源发展相同步。

以削减存量和严控增量为抓手,压减高耗煤产业用煤需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项目。

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着力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源需求。

4.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煤炭消费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格局。

(三)控制目标

1.积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呈现连年下降态势。

到X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X年下降15%,控制在1143万吨以内。

2.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依托优质清洁能源,以“煤改气”“煤改电”推进煤炭替代,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煤炭使用比重持续下降,清洁能源使用占比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削减煤炭消费需求

1.加快化解过剩产能。

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在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再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

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

2.淘汰非电行业落后产能。

制定实施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

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市)、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

实施更加严格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加快关停设计寿命期满、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l克/千瓦时以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

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

到X年,30万千瓦及以下非供热煤电机组全部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4.深化重点行业节能改造。

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节能增效和环保提标改造,使供电煤耗达到全国同类机组先进水平。

开展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化工、水泥等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推广中高温余热余压利用、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空气源热泵供暖等节能技术,推进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5.大力发展绿色产业。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植树造林,推行清洁生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以建设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培训大企业集团为抓手,大力实施产业发展“4325工程”。

加快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电子商务、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等高成长性现代服务业,构建新型绿色产业新体系。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

(二)治理燃煤设施,提升煤炭利用水平

1.推进热电联产。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到X年,新增采暖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工业供汽1000吨/小时。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城市大型工商业建筑综合体、医院和交通枢纽等,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委、环保局、质监局〕

2.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已纳入规划和核准在建的热电项目建设,依托X新电厂、渠东电厂等城市周边现有大型热电联产机组,采用长输管网技术,推进基础设施共享,对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

对于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X县产业集聚区、X集聚区、卫滨产业集聚区等,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推进现有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要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等应用。

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等行业,推广电窑炉。

鼓励产业集聚区结合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等新能源供热。

依托全市现有煤化工、造纸等行业闲置大型燃煤锅炉产能,在进行环保改造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工业余压余热综合利用。

X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委、环保局〕3.全面整治燃煤锅炉。

严格落实燃煤锅炉限建、禁建管控措施,全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发改委、质监局〕

4.推广煤炭清洁利用。

强化煤炭生产消费全过程管理,增加煤炭入洗(选)比重,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落实《X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32%、硫分大于1%的散煤。

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示范,对现有燃煤炉积极探索清洁燃烧技术。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

(三)强化准入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

1.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

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

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安监局〕

2.全面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煤炭消费总量节能审查,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一律实施1.5倍煤炭减量替代。

将煤炭减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已经核准且X年以前建成投产的“上大压小”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新增原煤消费量不列入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市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开工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3.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

进一步加强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监管,持续开展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努力推动节能环保全过程管控。

落实差别性电价等经济政策手段,积极促进高耗煤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

(四)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坚持集中和分散并举,加强太阳能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

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公共设施及商业建筑屋顶和个人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支持热需求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发展浅层地热能,规范发展中深层地热能。

到X年,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国土局、供电公司)

2.积极推进煤改气工程实施。

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X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

积极推进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主城区及周边农村煤改气工程实施,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全市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

积极开拓各类资源,增加“西气东输”等天然气供应,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稳步推进燃煤锅炉、居民散烧、工业生产等领域煤改气工程实施。

到X年,力争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4.5亿立方米,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4%以上。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

3.有序推进煤改电工程实施。

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市煤改电工程实施。

围绕“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等领域,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提高供电保障能力,重点推进外电网建设城市配套电网建设。

以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商务办公楼等为重点,实施电代煤,减少民用燃煤消费。

到X年10月底前,争取实现在商业和公共领域推广热泵应用100万平方米,1万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并按照省统一部署,逐年完成目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统筹推进煤炭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推进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组织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市工信委负责淘汰高耗煤行业落后产能,压减非电行业低效产能,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市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拆改、提标治理,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市统计局负责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预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控制,做好对辖区内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编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全市21家重点耗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控煤目标责任,制定并上报企业煤炭消费量“十三五”控制计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煤炭消费管控。

建立煤炭消费统计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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