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促销的会计分录教学教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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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利促销方式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返利销售是折扣销售,但折扣行为是发生在达到所要求的促销量以后;

另一种认为是代理行为,返利销售是一种劳务服务。

由于返利有销售量或销售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所要求的销售量或销售金额,其返利行为不会发生。

因此,现行税收法规不认可第一种观点,而是要求按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对于返利支出和返利收入,销货方应作销售费用处理,购货方应作冲减商品购买成本处理。

  [例1]AB公司为完成年度目标销售任务,扩大和抢占销售市场,在同类竞品中胜利,制定了一系列销售计划及营销推广方案,其方案为:

月度完成销售任务的,给予2%的返刹,季度给予1.5%的返利,年度给予1%的返利,在完成任务后的下月进行结算。

假设A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对甲客户进行了重点促销,促销的是w商品。

该商品正常销售定价为10元/件,销售成本为8元/件。

甲客户各月均完成了促销所要求的销售额指标。

其销售额和应返利额计算如下:

  1月份确认收入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10000×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月末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库存商品 80000

  2月份以现金支付返利款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费用 200

银行存款 200

  如果以赠送实物的方式返利,则应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

  2月份、3月份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及纳税义务、支付返利的分录处理同上。

二、折扣促销的会计处理

  折扣促销主要适用零售商品的商场或商店,其方式又有很多种,包括对部分商品现场折扣、采用会员卡形式、买达到起点金额以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货款减免(如买满200减60元或买满300减80元)等。

折扣促销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折扣。

按照相关税务法律规范规定,只要是按规定开具了销售发票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计税收入纳税,会计收入也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按折扣商品的原进货成本计算结转销售成本。

三、送现金券后抵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送现金券促销是目前各商场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

由于送出现金券时商品销售行为尚未发生,且送出现金券后,顾客何时购买商品,使用多少现金券不确定。

因此送出现金券时不应做会计和税务处理,待销售商品收回现金券时再作为一种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即可。

  [例2]某零售商场为了促销,采取送现金券抵付货款形式。

2009年7月1日送出现金券2000000元,现金券的有效期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其中7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入为3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29200000元,收回现金券800000元;

8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入4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38900000元,收回现金券1100000元。

该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7月1日送出现金券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备查登记现金券数额即可

  2009年7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银行存款 292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249572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42734.80(24957264×

17%)

  2009年8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银行存款 389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33247863(3890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52136.70(33247863×

  每月在确认收入后应冲销备查簿的现金券金额,没有收回的现金券也不需要再另做会计处理,注销即可。

  四、赠送礼品、免费试用的会计处理

  附送礼品、免费试用也是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

其礼品来源可能是厂家提供,也可能是商家提供。

对赠送的礼品,税收法规规定视同销售,应按正常销售价格确认计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可分三种情况进行:

(1)对厂家提供的赠品,商家准备随商品同进同出。

这种情况由厂家作视同销售处理,商家只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2)厂家提供的赠品,商家准备作商品出售。

这种情况除了厂家要作视同销售外,商家应作正常的商品销售,按出售价格确认收入,但该收入的销售成本为零,因为赠品进来时其成本为零。

(3)赠品由商家提供。

这种情况应视为商家的一项宣传活动,税务上应按计税价格确认计税收入,但会计处理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按赠送商品的成本加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营业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3]某家电商场为促销某种微波炉,2008年1月推出了买一台微波炉送一台电磁炉的促销方式,电磁炉进价是140元/台,销售价是180元/台。

2008年1月1日当天共销售微波炉100台,送出电磁炉100台。

该家电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的微波炉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对于赠送的电磁炉,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营业费用 16615.38

库存商品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180×

100/(1+17%)×

17%]

  五、推出特价商品的会计处理

  推出特价商品的目的是带动其他商品销售。

一般而言,特价商品的价格会大大低于成本,对于特价让利商品所形成的亏损,应由其他商品所实现的销售利润弥补。

对特价出售的商品,会计与税务都不需要作特别处理,仍视为商业折扣,都以让利后的销售价格确认收八。

  六、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

  捆绑销售实际上也是商家促销商品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促销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

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

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

对捆绑销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折扣,只是这个折扣是一个综合折扣而已,会计与税务都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七、积分卡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积分卡促销方式就是当积分卡的积分达到某一总数时,商家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

对于积分卡促销方式,因承诺返回的现金或商品是要求达到某一积分总数时,因销售商品时折扣并未发生,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达到某一积分总数返回现金或商品时,作为一项营销支出,应将其价值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很多大型超市和卖场在节假日的时候,都会做一些促销活动。

所以,如果销售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会同时赠送外购促销品,因为促销品都是一些小商品,所以一般发票上不会专门体现。

这种促销品都涉及哪些税?

其促销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因销售产品发生的促销品费用与广告、业务宣传费区别有没有税收规定?

  如何正确进行“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答:

一、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

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促销赠品时: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

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促销赠品的税务处理

  促销品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促销品赠品增值税问题

  

(1)促销品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将赠品视同给予客户的折扣,将主品与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实收金额征收增值税,否则赠品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进的货物(赠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符合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2、促销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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