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追诉时效规章制度相关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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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法定情况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然而,假如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通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然而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躲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
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差不多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依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通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通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20年。
假如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照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依照犯罪的性质、情节,分不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假如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依照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接着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依照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接着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依照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个地点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
控告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
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同时差不多发觉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
假如被害人在不明白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
依照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刻为“犯后罪之日”。
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享有追诉权的主体对特定的犯罪没有适时行使追诉权的事实状态通过法定的期限,则关于该罪的追诉权消灭的法律制度。
作为现代刑事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一项刑法差不多制度,其意义与必要性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
我国内地与澳门亦不例外,同时在各自刑法典中对追诉时效的一些差不多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文着眼于追诉时效范畴内的一些差不多制度对二者作一比较。
一、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
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要紧是指它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规制(消灭)的是哪些权力(权利)。
内地刑法将追诉时效的内在依照要紧定位于刑罚处罚需要的消灭。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意味着犯罪尽管通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然而追诉权在实体上并不因此地消灭,国家只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认为没有追诉之必要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再追诉。
顺理成章,该条第四项就规定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即使通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20年,假如认为必须追诉,也能够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
因此,内地刑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犯罪不适用于追诉时效,然而事实上那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是存在着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可能性。
内地刑法亦未明文规定追诉时效规制的是什么权力(权利),但从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能够推断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权利),包括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对相应案件立案侦查的权力;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对刑事案件而言,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之日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之日止,以后的诉讼活动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
澳门刑法典将追诉时效的内在依照要紧定位于尊重时刻通过的事实之力,维持以实现实际目的为任务的法秩序,第110条规定“自实施犯罪之时起计通过下列期间,追诉权随即因时效而消灭”,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通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对该罪的追诉权在实体上就因此地消灭。
由此,便可必定地推出追诉时效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澳门刑法典第112条将诉讼活动中的障碍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第113条将每一诉讼时期中具有重要的标示意义的诉讼活动之作出作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能够看出澳门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规制的对象包括求刑权、量刑权,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依旧控诉的提起,抑或案件的审理活动都无一例外地受追诉时效的约束。
其追诉时效期限是从犯罪实施之时起计算至作出判决之日止。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区不,源于二者对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在依照上的不同定位。
澳门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奉行严格规则主义,与刑法的差不多属性(安定性、可预见性和人权保障)是相符合的,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刑法的社会爱护功能;
内地刑法在那个问题上,更注重爱护社会,然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刑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
应该讲,二者的不同规定关于其各自的刑法体系来讲差不多上较为合理的。
就二者在追诉时效制度所规制的对象的差不来讲,在刑事程序中,侦查、控诉、审判机关的职能活动差不多上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使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在诉讼活动进行期间,时刻的通过同样产生一定的事实之力,刑事程序期间的过分拖延会侵犯犯罪行为人的人权,因此,对诉讼活动进行期间将有关司法权力纳入追诉时效规制的范围是有积极意义的。
同时,澳门刑法又设立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了时效必须完成的最长期限对上述规定的缺陷予以弥补,是较为合理的。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
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是指刑事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期间)。
内地刑法典第八十七条对此确立了四个档次: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20年。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个案中犯罪人实际应当判处的最高刑罚,也不是指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指依照所犯罪行的轻重,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相应量刑幅度(罪刑单位)规定的最高刑。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第1款对此确立了五个档次:
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1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20年;
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10年但不超逾1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15年;
可处以最高限度为5年或超逾5年但不超逾10年徒刑之犯罪的为10年;
可处以最高限度为1年或超逾1年但少于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5年;
(5)属其他情况者为2年。
在确定对每一犯罪可科处之刑罚之最高限度时,须考虑属罪状之要素,但不考虑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
尽管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依照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可科处刑罚之最高限度)的轻重来确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澳门刑法典规定的主刑只有徒刑和罚金。
内地的主刑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死刑,其轻重跨度比澳门大得多,而追诉时效期限仅划分了四个档次,每一档次的跨度太大,特不是对较轻的犯罪和特不严峻的犯罪没有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时效期限,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差不多原则。
三、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
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是指追诉时效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制度。
内地刑法典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间从实施犯罪之时开始计算。
第11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之期间,自事实既遂之日起开始进行;
接着犯,自既遂状态终了之日起开始进行;
连续犯及适应犯,自作出最后行为之日起开始进行;
犯罪未遂,自作出最后实行行为之日起开始进行;
从犯,以正犯所作之事实为准;
如不属罪状之结果之发生为重要者,自该结果发生之日起开始进行。
关于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起算时刻,澳门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时。
内地刑法规定的起算时刻是犯罪之日,理论界对此理解不一,通讲认为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笔者认为应是实施犯罪行为之日。
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其追诉时效按通讲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这关于那些犯罪行为实施后专门长时刻才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形,就会产生过失犯罪行为人因其专门多年前的过失行为仍要受追诉的不合理现象。
由此,通讲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连续犯与接着犯追诉时效的起算,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的规定差不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