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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质奖励包括:

奖金、奖品等。

(二)惩罚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1、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2、行政处理包括:

通报批评、降薪、取消文明职工称号、有过失下岗、解除劳动关系。

3、经济处罚为罚款。

在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同时,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于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人员,移送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章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金额范围为50元—1万元,特殊奖励按公司专项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嘉奖,每次奖励50元—1000元:

1、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敢于同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为公司挽回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2、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奋努力,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在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的;

3、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经公司认定,对节约公司原材料、资源做出较大贡献的;

4、代表公司参加市级竞赛,取得前三名或获同等荣誉;

5、经公司认定,在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支持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6、其它应该给予嘉奖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功一次,每次奖励1000元—3000元:

1、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敢于同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为公司挽回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经公司认定,对节约公司原材料、资源做出突出贡献者;

3、维护公司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敢于揭发重大问题避免了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4、代表公司参加省级竞赛,取得前三名或获同等荣誉者;

5、经公司认定,在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支持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6、其它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大功一次,每次奖励3000元—10000元:

1、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敢于同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为公司挽回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2、较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经公司认定,对节约公司原材料、资源做出特大贡献的;

3、代表公司参加国家级竞赛,取得前三名或获得同等荣誉;

4、经公司认定,在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支持方面做出特大贡献者;

5、年度内出现累计三次记功,第三次按记大功奖励;

6、其它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情况。

第十条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可行性改革方案,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或其它创新型方案被公司所采纳形成直接经济效益的,按公司专项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凡是在本年度获得过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人员,能够优先参加休养、进修、授予先进称号、劳动模范;

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晋升职务或提高岗位级别。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违纪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违纪,对员工经济处罚控制在50元至绩效工资的50%。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罚款50元—3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迟到或早退;

2、工作时间串岗;

3、带小孩上班;

4、上班期间从事私人事情;

5、参加会议时不遵守会议纪律;

6、工作时间聊天、喧哗、嬉戏、打闹;

7、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听音乐;

8、不随手关灯、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9、在职工食堂购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

10、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11、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未造成经济损失;

12、违反公司规定时间提前用餐或者洗澡;

13、住宿员工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扰乱宿舍安宁或违反安全规定;

14、不按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从事生产作业;

15、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管理协同平台待处理文件;

16、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报告或反馈信息;

17、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轻微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每次罚款500元。

情节较重的,给予三个月降薪30%-70%的处罚,并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

1、旷工半天;

2、无人接班擅自离岗下班;

3、不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出厂;

5、工作时间玩牌、下棋、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炒股;

6、损坏公司各种标识、标志、牌匾;

7、搭乘叉(铲)车;

8、翻越围墙、栅栏;

9、考勤员有意提供虚假出勤(多划出勤、加班天/时数、以有薪假替代无薪假);

10、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财物直接损失在元以下;

11、一年内累计三次犯有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第三次按警告处分处罚;

12、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每次罚款800元。

情节较重的,给予六个月降薪30%-70%的处罚,并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

1、工作不认真,消极怠工;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直接损失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损失;

4、在工作时间内睡觉;

5、擅自在公司宿舍内留宿外人;

6、擅自找非本岗人员替本人上班;

7、不服从正常管理和指挥,谩骂领导、同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8、未经许可私自带外人到现场参观、拍照;

9、在公司区域范围内骑摩托车;

10、参与赌博、斗殴及酗酒,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11、携带易燃易爆品、毒品、危险品进厂;

12、年度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第三次按记过处罚;

1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大过处分,每次罚款15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九个月降薪30%-70%的处罚,并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

1、在公司内组织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

2、非驾驶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

4、故意撕毁公文;

5、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

7、遗失公司财物、重要公文、重要物品和物料;

8、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9、擅自动用非本岗设施、仪器仪表;

10、藏匿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

11、破坏事故现场;

12、疏于防范造成钱、物被盗;

13、堵塞、侵占消防通道或占压消防设施,拒不整改或造成损害的;

15、年度内累计三次记过,第三次按记大过惩罚;

16、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酌情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挪用公司公款或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款项返还公司;

2、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或她人文件或信函;

3、利用职权强制她人违反保密规定;

4、散布谣言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利用职权贪污侵占、虚支滥报费用、收取回扣;

6、包庇纵容下属贪污侵占公司财物;

7、故意毁坏公物或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1000元以上);

8、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

9、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0、利用职务便利倒卖水泥、熟料或兼职相关工作的;

11、隐瞒真实身份,虚报个人信息或伪造主要经历而被录用;

12、员工以病、事假为由受雇于其它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13、连续事假达三十天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达三个月;

1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

15、故意浪费原材料、破坏设施、设备,损坏工具金额较大(1000元以上);

16、故意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玩忽职守,造成5000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她人伤残、死亡;

1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

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含缓刑);

20、在公众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言行,造成恶劣影响;

21、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22、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八条凡是在本年度具有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先进称号、记过、记大过情形的,对于不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能够直接给予当事人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

员工在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再参加先进工作者或其它类似的评先活动。

第十九条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察看期间绩效工资按不高于考核后50%计发。

留用察看期限表现好的,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因过失下岗处分的下岗期限为三个月,下岗期间按照地方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下岗期间,如有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且符合需人单位用人标准,经公开竞聘被录用者可安排上岗,执行三个月试用期。

下岗期满仍无用人单位需求或仍未竞聘上岗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能包括但有专项问责或处罚制度,按公司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惩程序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奖惩范围的程序:

1、员工有奖惩行为时,由所在部门和检查部门填写《员工奖惩申报表》,并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2、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员工奖惩申报表》后,应对报送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法规规定期间内做出认定结论,由人力资源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送公司总经理核准。

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发布对员工的奖惩公告,并填写《员工奖惩登记表》,安排相关人员将其入档,妥善保存。

4、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奖惩公告,向奖励员工发《奖励通知单》,奖金由公司兑现;

向违纪员工发出《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违纪员工各一份),由员工本人按通知单的数目到财务部交纳罚款,财务部设置专门科目进行收纳、记录。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员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监察、制止不力,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间接责任人50-200元;

对于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惩处工作的,对责任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不按时上交罚款或各部门不按时落实罚款、财务部门不按时备案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不按时对重大奖惩方案进行备案的,对责任人、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处罚时,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员工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全面考察决定,使处罚恰当合理。

对于所犯错误情节严重的,能够从重或加重处罚;

情节较轻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前规定、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当地政府与公司相关规定以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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