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移的涉税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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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移的涉税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以上规定可知,

(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17%的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是“有偿”和“所有权”。

有偿是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

所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3.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固定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例1,非关联企业动产转移案例。

  A企业与B企业不属于关联企业,2011年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其2008年以前购进的小轿车(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万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A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A企业账务处理(单位:

万元,下同):

  

(1)借:

固定资产清理6

  累计折旧4

  贷:

固定资产10。

  

(2)计提税金

  借:

固定资产清理0.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26[7÷

(1+4%)×

4%]。

  债务重组收益为8-7=1(万元);

  资产转让收益为7-6-0.26=0.74(万元)。

  (3)缴税时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26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0.13

  银行存款0.13。

  (4)债务重组日

应付账款8

固定资产清理6.26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0.7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

纳税调整:

  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即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以上财税处理相同,在所得税方面未产生财税差异,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2,关联企业不动产转移案例。

  2010年12月,A公司以其闲置的旧办公楼,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在公开市场上的售价是140万元,暂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1)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100

  累计折旧50

固定资产150。

固定资产清理7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140×

5%)。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支出107

固定资产清理107。

  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A公司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固定资产,视同财产转让计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为140-107=33(万元),会计上确认损失为107万元,由此形成107+33=14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增。

  例3,总分机构跨区转移动产。

  甲公司是境内一家内资机械制造企业,在外省市设立一家分公司A(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2009年购置的生产线转给分公司A使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市场价值为280万元。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请作出总公司(转出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总公司资产转移到分支机构,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这是因为总分机构本是一个整体,总分机构之间资产的调拨,按照账面原值调拨,可以理解为换了一个地方(部门)计提折旧,同时折旧费用计入不同的地方(成本中心或利润中心)。

这是内部管理的需要。

内部往来——资产调拨270

  累计折旧30

固定资产300。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案例中,总分机构虽不在同一县(市),但是视同销售强调的是移送后用于销售,案例中总分机构转移资产主要是使用而非销售,因此,此处总分机构资产的跨县区调拨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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