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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

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投资。

在本案例中,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

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

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意,2017年年初的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之后,此种“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已经大部分被叫停。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

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银信合作限制、监管指标等。

超过了大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范围。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

此案例中银行理财是银行自营作为单一投资人,应当通过私募银行理财投资,那么对于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方面则不存在问题。

∙?

通道业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上述案例中的B银行、券商和信托实际均为通道。

∙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甲公司信托贷款在短期内偿还,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甲公司是中长期贷款,而银行理财通常属于短期资金,明显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此外,除了理财质押之外,还存在通过购买存单并质押的模式,这种情形下,因为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而底层资产往往在2-3年以上,因此也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形。

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

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

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

∙多层嵌套问题

过桥企业将信托受(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之间能否算作是一层嵌套呢?

理论上,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之后,过桥企业已经退出,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形都是信托的名义持有人还是国企企业。

这个情形下,如果计算嵌套层数呢?

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认定为一层。

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Pre-IPO融资

2015年6月开始,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等17家银行先后获得基金业协会核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这些银行作为备案主体,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

但2015年12月,这17家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撤回。

为在股权投资市场分得一杯羹,又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部分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再到境内参与股权投资,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

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境外SPV、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境内SPV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

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

但是境外SPV、以及境内的SPV,是否属于资管新规中的多层嵌套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从案例上来看,他们能否算作“资管产品”存在疑问。

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Pre-IPO项目

在追溯IPO企业股东时,目前还没有发现信托计划的身影。

主要原因是信托计划主要由银监会监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IPO核查时难以满足穿透要求,通常会被清理掉。

但监管机构对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参与Pre-IPO有所松动,例如,2017年1月的海辰药业和2017年3月的长川科技。

笔者认为,虽然由于监管主体的差异,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计划,或者信托计划再嵌套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其它产品来投资Pre-IPO项目存在较大的障碍,但在我国资管产品真正实现统一监管后,这种银行参与Pre-IPO项目的投资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但新规正式执行之后面临的潜在问题:

∙多层嵌套和通道的问题

此模式存在多层嵌套的限制,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设计。

另外,此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者私募基金也是个为了规避银行理财投资范围或者说开户限制的通道,这个在大资管新规中是被禁止的。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即使是私人银行理财客户,如果投资人超过200人,也同样发行公募型产品。

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整体来看,本案例中此问题并不大。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是由于底层资产为股权投资,则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批准。

另外,公募银行理财类产品,根据大资管新规,主要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即固定收益类不能低于80%,这也意味着剩下的20%可以做股权投资。

但是实际上,因为投资未上市股权的期限至少是1-2年以上,并且不允许期限错配,这导致拉长整个产品的期限,这对于大部分投资于债券的产品而言,是个很大的限制;

如果80%主要是以非标为主,虽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需要银监会放开2013年8号文关于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比例上限的限制。

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

并购夹层基金总规模6亿元,XX股份行融资4.2亿元作为优先级,优先劣后比例不高于7:

3,期限2年,XX公司向该股份行申请4.2亿元非标准债权信贷授信。

该募集资金最终投向4个项目,分别增资1亿元、1.5亿元、2亿元、1.5亿元。

∙结构设计问题

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

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

∙保本保收益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银行资金往往会要求劣后LP回购,这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

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SPV参与股权性

《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信托公司无法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SPV,以杠杆收购模式加以变通。

结构设计问题

∙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问题

该案例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运作,即信托公司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向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较高的收益,同时当委托人资金到期时,通过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偿还上一轮委托人的资金要求。

大资管新规后,信托计划应该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有明确推出安排。

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

这里的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和优先合伙企业(备案)超过《指导意见》中一层嵌套的设计。

∙结构化设计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标的超过50%以上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

而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层结构设计。

如果该案例中的项目期限较长,远超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期限,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长期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债权,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

禁止期限错配严重影响银行资金的进入,后续可行的方案要么时经银监会的批准公募银行理财进行投资,但银监会往往会卡的比较严或者批准时限较长;

另外就是发行私募银行理财,但是产品期限和底层资产期限应当严格匹配,而这点通常较难做到。

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如果银行理财资金属于私募性质的,其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

而如果属于公募银行理财,特定项目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特批,具体分析见上。

八、并表基金

目前政府平台企业会遇到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直接导致无法新增授信和融资,解决的方法有通过并表基金、优先股、永续私募债等方式。

案例:

银行机构与目标企业Y集团合作发起设立基金,其中,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基金优先级LP,Y集团作为劣后级LP。

基金管理人采用双GP模式,GP1为银行指定机构,GP2为Y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

其中,通过一些法律条款设计安排,可视GP2为基金的实际控制方,可将基金纳入Y集团的并表范围。

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Y集团,用于置换其存量高息负债,Y集团按期还本付息。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对其投资范围有较为严格限定,本案例中银行理财资金实际偿还Y集团现有高息负债,在资金运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

∙通道业务问题

上述案例中的委贷银行实际为通道。

存在资金池运作嫌疑

该案例中存在通过发行新的银行理财资金偿还Y集团旧的高息负债,存在一定的资金池运作嫌疑。

大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均要求做到向上向下穿透,对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大资管新规后,类似上述案例利用并表基金规避资产负债率过高而无法新增授信或者融资的做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九、成立并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基金

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大多由于是股权投资,需要银监会的审批。

考虑到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问题,该案例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赎回期或转让期。

∙资金池问题

银行理财投资此类资产存在较大通过资金池的模式运作的可能性,存在未一一对应以及期限错配(分析见上)的问题,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并且应当通过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笔者认为,大资管新规后,资金池运作和期限错配可能成为限制上述案例交易结构的最主要问题。

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总体判断新规之下仍然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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