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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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从1953年至1965年,学习前苏联模式,实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

甲方(建设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乙方(设计单位)和丙方(施工单位)分别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具体管理。

设计、制造、施工任务分别由各自的政府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许多技术、经济问题,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调和负责解决。

第三阶段:

从1965年至1984年,许多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采用建设指挥部的方式,把管理建设的职能与管理生产的职能分开的同时,也将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管理权集中在指挥部。

第四阶段: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

①投资主体由国家为主向国家、企业、个人的多元化变革,且投资使用有偿化;

②建设方式实现了由建设单位自我组织向市场化发包的转变;

③施工任务由国家分配转向企业投标承揽;

④材料设备由国家计划供应改革为市场供应;

⑤建筑物由“产品”变为“商品”。

这些转变表明,我国的建设市场基本形成,建设领域从产品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

但是,由于新旧体制的并存、摩擦和碰撞,建设领域也出现许多问题,行业不正之风严重,市场秩序混乱。

其后果集中表现在工程造价失控、工期延长、质量下降,尤其是工程质量事故频发。

1983年,在鲁布革水电站的引水工程建设中,我国第一次利用世行贷款,并进行国际竞争性施工招标;

第一次按国际惯例进行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于1984年10月15日正式施工,1988年7月全部竣工,比合同工期提前了122天;

1987年全线贯通,比计划工期提前5个月;

实际工程造价按开标汇率计算约为标底的60%。

鲁布革水电工程施工是我国按国际惯例发包,按国际惯例进行项目管理,取得节省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前竣工三大成果的成功范例。

鲁布革的实践,冲击了人们的观念,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管理模式,开创了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先河。

鲁布革之后的一些大型项目开始尝试将鲁布革的经验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潮流相结合;

同时,一些利用外资的工程,在建设实践中进一步和国际惯例磨合。

这样,一种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建设工程监理在中国大地上诞生了。

广州抽水蓄能电站最早成建制地聘请工程监理单位,并取得了成功,它的经验加速了工程监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进程。

导致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制诞生的另一个诱因是随着改革开发的逐步深入,利用外资、独资、合资、贷款兴建的项目越来越多,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基本上都要求我国实行国际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相当于我国后来建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但由于我国当时没有建立这一制度,故常常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很多工程不得不聘请外国人来实行监理。

同时,我国建筑承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因不熟悉国际“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及国际惯例,往往使经济收入和企业信誉受损。

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79~1988年的10年中,我国对外借款、独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中,仅监理费一项就支出了近20亿美元,其中绝大多数被外国“监理”单位拿走。

从1979~1988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中,由于我国施工队伍不熟悉和不适应“监理”制度,也少收入数亿美元。

因此,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当时我国建设领域亟需推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成功的启示,1985年12月,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深刻地分析,指出综合管理基本建设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大批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1986年开工的西安三原高速公路工程,实行了建设监理制,不仅质量全部合格,保证了工期,还节约投资200多万元。

1987年12月,交通部部长宣布:

“将在全国公路工程中推行监理工程师制度”。

随后,京津唐高速公路开工并实行了建设监理。

中国工程监理的历程从此开始,经历了1988~1992年的试点阶段、1993~1995年的稳步发展阶段、1996年开始的全面推行阶段。

1.试点阶段

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88)建建字第142号】,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对我国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作出统一有序的安排部署,这个通知对我国建设监理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标志着中国监理事业的正式开始。

同年11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建设监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进行试点。

1989年4月24日,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在京津唐高速、西安-三原-公路等9条高级公路建设中进行监理试点;

7月28日,建设部发布《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提出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和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内容的政府监督管理的建设监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式实施。

至1991年年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工业、交通部门开展,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稳步发展阶段

1992年,我国为工程监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有1月18日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的《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6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9月18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到1992年底,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的20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建设监理工作,累计对1636项、投资额2396亿元的工程项目实施了监理。

1993年,在全国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全面总结了监理试点的成功经验,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监理工作的现状,部署了结束试点、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工作。

这个时期,我国的监理事业发展很快,队伍规模迅速扩大,实行监理的工程各方面效益显著,并指定若干高校举办培训班,为工程建设培训建设监理工程师。

1995年10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同年12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在此阶段,北京、上海、河北、浙江、湖南等省市政府或人大常委会也发布了本地区的建设监理法规。

3.全面推行阶段

在1995年12月召开的全国第六次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决定按照原定计划,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这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推行和发展、对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

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理队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截止2005年12月,全国共有监理企业6200多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0万余人,监理从业人员超过25万人。

监理工作覆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冶炼、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电力、公路、港航、通信、民航、矿山、林业生态、机电安装等众多类别的工程项目;

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基本上都实施了工程监理,非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外资项目大多也委托了工程监理。

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每年按1.2~1.5万人增加,到2010年,监理工程师可达到12~13万人,监理从业人员总数可达50万人左右。

(三)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经过长足的发展,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并且已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和接受,但目前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新的需求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或干预。

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差距。

2.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在国际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主要可分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或者指令其及时改正,并且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只对专业人士的执业资格提出要求,而没有对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出规定。

而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应当说,这种市场准人的双重控制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趋势

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健全的法制环境,会使工程建设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违法者受到制裁,从而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我国建设监理立法发展较快,目前,初步形成了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监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建设监理法规三个层次的建设监理法规体系。

使得建设监理得以在一个较好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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