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2019年系列标准GB 37487、GB 37488、GB 37489和GBT 376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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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

C5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GB37487-2019

部分代替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publicplaces

2019-04-04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11-01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4.1.2、4.4.4、4.5.2、4.6.1、4.9.2b)、

4.12.1、4.16.6、4.16.9、5.2.2、5.4.3、5.5.2、6.2.2、6.3.2、A.1、

A.2.1、A.2.3、A.2.4、A.2.6、A.2.7、B.2.1、B.3.1、B.3.3、B.4.1为

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部分代替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

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有关经常性卫生管理要求内容。

本标准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要求;

——增加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江苏省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马永生、王成东、杨善文、杨健、姜声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663~9673-1988、GB9663~9673-1996;

——GB16153-1996。

1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

16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用品用具publicarticles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

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3.2

工作车workhandcart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在卫生清扫时用于清洁物品放置和临时保洁,存放一次性用品、布草类物品、耗损品,回收污染物品和废弃物的车辆。

4基本卫生要求

4.1物品配置

4.1.1公共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

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和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4.1.21采购、出入库宜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保存2年。

4.1.3 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满足经营需要。

常见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基本要求见附录A。

4.2物品储存

4.2.1公共用品用具应存放在储藏间或场所内符合卫生要求的区域。

4.2.2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

4.2.3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4.2.4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存放或设置专柜,有专人负责管理。

4.3公共用品用具

4.3.1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GB37488要求。

4.3.2公共场所常见公共用品换洗消毒管理基本要求见附录B。

4.3.3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4.3.4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已清洗消毒的用品用具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

4.4通风换气

4.4.1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4.4.2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空调运行期间新风系统、排风系统或设施应正常使用。

1推荐性条款

4.4.3人群密度高、自然通风条件不良、营业期间不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保持正常使用,新风量应符合GB37488要求。

4.4.42使用燃气热水器提供热水的场所,热水器、燃气瓶设置地点宜与使用热水的房间隔室安装。

4.4.5热水器应具有强排风功能,燃烧产生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保证场所空气质量符合GB37488要求。

4.4.6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5空调设施

4.5.1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卫生指标及卫生管理应符合GB 37488和WS394要求。

4.5.23使用壁挂式、吸顶式、柜式、窗式等分散式空调设施的场所,宜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正常使用。

4.5.3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应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4.6生活饮用水

4.6.14宜使用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

4.6.2自建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和供水过程卫生管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质符合GB5749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和水质年度检测合格报告。

4.6.3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设施的设计、管理和水质应符合GB17051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和水质年度检测合格报告。

4.6.4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

4.6.5采用分质供水方式的公共场所,制水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水质符合GB5749和相应的标准规定,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做好设备、管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7游泳池水、沐浴用水

2推荐性条款

3推荐性条款

4推荐性条款

4.7.1人工游泳场所、沐浴场所使用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

4.7.2人工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每日补充足量新水,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游泳池水质应符合GB37488要求。

儿童池营业期间应持续供给新水。

4.7.3游泳场所设置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应正常使用,池水4h更换一次,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5mg/L~10mg/L。

4.7.4沐浴场所淋浴水、浴池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的运行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淋浴喷头、热水龙头应保持清洁。

4.7.5沐浴场所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循环净化装置应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池水水质符合GB37488要求。

4.8卫生相关产品

4.8.1公共场所配置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和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配置、使用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4.8.2美容店、美发店等场所供顾客使用的唇膏、眉笔等美容用品应个人专用,不得共用、混用。

4.9卫生专间

4.9.1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要求:

a)应做到专间专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

b)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c)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

洗消器材和工具;

d)不得放置饮水机、制冰机、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4.9.2清洁物品储藏间(备用品库房)要求:

a)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种类、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区,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

b)5公共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

5推荐性条款

沐浴液等耗损品分间存放;

c)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d)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

4.9.3公共用品洗涤房间(洗衣房)要求:

a)公共用品洗涤房间应专室专用,保持环境整洁;b)公共用品的洗涤、消毒、烘干设备和洗手、更衣、通风、照明、

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c)公共用品洗涤应做到分类清洗,清洁用品应及时存放到保洁设施内,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存放容器应严格分开,运输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9.4烫染发间(区)要求:

a)烫染发操作应在烫染发工作间(区)内进行;b)烫染发工作间(区)内机械排风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

4.9.5卫生间要求:

a)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b)公共卫生间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衬垫;

c)住宿场所客房卫生间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进行清扫,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

d)应根据物品、用具的污染程度合理清扫,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10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10.1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选择合适的方法,清洗消毒过程规范,保证消毒效果。

4.10.2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保证消毒液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消毒后的用具应充分冲洗。

4.10.3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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