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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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Word下载.docx

一、管辖

(一)管辖的原则

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任一个阶段被发现的地点,包括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解决违法行为具体应当由哪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个方面:

1.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认定

(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比如涉案金额大小);

(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轻重(比如处罚的种类);

(3)实施处罚在本辖区、领域内的影响程度;

(4)案件发生跨区域,是否需要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查处等。

2.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时,再研究是否报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

1.上级办理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

“必要时”一般是指:

在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亦属重大、复杂的,如存在用户邮件或者快件数量巨大、涉案金额较高、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需要与更高级别的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等情况;

在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媒体专题报道、舆论广泛关注的;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自然灾害、存在不可抗力,需要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具体步骤:

步骤一: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通知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向其移转案件管辖;

步骤二: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涉案物品按照《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已经取得的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已经对涉嫌违法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步骤三:

接收移送案件的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有关通知、《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2.下级报请上一级管辖

重大、复杂情况一般指:

(1)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发现应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用户邮件或者快件数量巨大、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需要与更高级别的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等情况;

(2)已经发生的类似案件被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直接管辖。

步骤一: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移转管辖的请示;

步骤二:

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对该请示进行批复;

步骤三:

批复同意移转的,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案件材料、涉案物品按照《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已经取得的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转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已经对涉嫌违法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步骤四:

接收移送案件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移转管辖的请示、批复及《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指定管辖

1.报请管辖

适用情形:

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具体步骤:

发生争议的邮政管理部门均可以单独书面请示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步骤二:

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管辖部门,向发生争议的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分别发出《指定管辖通知书》;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指定管辖通知书》,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案件材料、涉案物品按照《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已经取得的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转至指定的邮政管理部门;

已经对涉嫌违法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接收移送案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接收移送案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指定管辖的请示、《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2.特殊指定

适用情形:

(1)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办案力量严重不足、案件牵涉利益复杂不利于公正开展执法工作等情况;

(2)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从公正办理案件、办案力量和能力等方面考虑,认为指定某邮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为适当。

有管辖权的下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请示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直接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

对于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上一级邮政管理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指定管辖。

同意指定管辖的,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

已经对涉嫌违法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接收移送案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接收移送案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指定管辖的请示、《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应当归档留存。

(五)移送管辖

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指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调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案件移送函》及所附材料,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移送至本部门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原部门继续办理或者由其他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更为适宜的,要及时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

步骤五:

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原部门继续办理的,受移送邮政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回原立案的邮政管理部门继续办理。

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其他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邮政管理部门;

步骤六: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

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移送案件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二、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听证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一)回避情形

邮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

(2)与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有可能利用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回避申请的提出

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的回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

一是办案人员、听证人员主动提出。

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发现或认为自己存在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是案件当事人提出。

案件当事人发现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回避。

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回避决定的作出

对办案人员、听证人员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提请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书面回避决定;

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回避决定。

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立案

(一)案件线索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2.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3.在法定二年追诉期限内;

4.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延期立案

需要延长立案审查期限的,应当由开展前期调查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在7日届满前向本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书面请示延长期限,填写《延期立案审批表》,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核,延期立案审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立案手续

1.决定立案的,前期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手续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已核查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并送开展前期调查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

2.开展前期调查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立案审批表》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3.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立案的,同时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4.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四、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要求

1.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邮政管理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调查取证活动应“全面、客观、公正”。

全面,是指办案人员既要收集能证明违法的证据,也要收集反面的证据,既要收集违法行为较重的证据,也要收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证据,力求全面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客观,是指调查取证时不能先入为主,不能主观臆断,要以客观存在的证据为收集对象。

公正,是指办案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不能凭个人好恶取舍证据,遇到回避的情形必须回避。

(二)证据注意事项:

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电子数据。

证据要求: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情况,并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提供人拒绝签章确认的,予以注明。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证据形式规则

1.书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书证在形式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书证应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办案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物证应当是原物。

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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