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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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形式不断涌现并得以广泛应用,全媒体时代已经到来[2]。

相对于传统媒体,全媒体时代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危害效应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演化。

  

(一)虚假信息传播机制的演化

  网络信息流通的便捷性,使海量信息能够在同一时间释放,如果中间夹杂着虚假有害信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冲击将是非常剧烈的[3]。

在全媒体时代,虚假信息传播机制有着相当的演化。

  1.传播成本显著降低

  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时期,个人连接互联网的成本已经相当平民化,导致在网络空间人人都可以是自媒体。

自媒体与传统的专业媒体主导的信息传播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传播媒体的传播方式是“点到面”,而自媒体是一种“点到点”的传播方式,这种方式体现了一种身份的对等。

在自媒体模式下,“主流媒体”并不是唯一的一种声音,人们都可以独立从不同的渠道获取不同的信息,并且独立对信息做出判断[4]。

自媒体时代,不再需要传播媒体的印刷成本、播出成本等投入,可以说是信息传播的零成本。

  2.传播速度大大提高

  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有一定的局限性。

传统媒体上的信息在社会公众正式接触前一般都要经过严格的事前审查,一方面,产生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其传播的时效性就会受到影响,更不用说还要经过制作、排版、出版、发行等一系列过程,真正被社会公众接触到的时候,已经经过了较长时间。

而全媒体时代,特别是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现今社会,信息的主要传播途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就是信息的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向外传播。

这种传播方式特别是自媒体的传播就决定了信息在传播前基本不可能进行审查,也不会有出版、发行等繁琐的过程。

于是乎,网络的即时性特点就被完全体现在信息的传播方式上。

各种信息(包括虚假信息)几乎可以毫无延迟地传向全球,其传播速度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不可同日而语。

  3.传播范围无限扩大

  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范围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报刊的传播范围受到其发行范围的限制,广播的传播范围受到其频率和波段的限制等等。

在传统媒体传播范围以外的社会公众几乎不太可能及时获取其传播的信息。

而全媒体时代,特别是自媒体时代,由于网络的无国界,同样的信息,其传播范围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可谓无限扩大。

只要有网络和相应的接收终端(电脑、手机等),就可以不受限制地接收到相关的信息。

  

(二)虚假信息危害效应的放大

  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同样的虚假信息,在全媒体时代的危害效应会明显放大。

特别是自媒体时代,由于传播门槛和违法成本都相当低,以至于不论是虚假信息的数量还是危害性都呈几何倍数扩大,对社会公众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

例如,2013年,陈永洲捏造事实对中联重科诬蔑诋毁,由此产生一系列后果,对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害,股价跌幅超过10%,市值损失数十亿元。

造成虚假信息传播危害效应放大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自媒体时代虚假信息的传播门槛较低,违法成本也不高。

  1.传播门槛降低

  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要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传送,这种信息传播的门槛不是普通社会公众能够达到的,更不论其信息传播的资质问题。

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普通人只要拥有基本可以连接网络的设备就可以进行信息传播,这样的门槛可以说几乎降到最低。

  2.违法成本较低

  根据司法实践的案例,一些影响较大的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基本上都是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只处以公开道歉,而对于大量微传播过程中的虚假信息传播行为几乎很少进入至司法程序中进行制裁。

这种较低的违法成本也助长了虚假信息传播者的嚣张气焰。

  二、微传播成为主流传播方式

  微传播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快速获取信息和发布信息的重要途经。

这种信息的制作、传播方式使得信息发布的门槛大大降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虚假信息充斥其中,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引发人们的群体性恐慌。

例如,温州“7·

23”动车事故发生后,微博上“35人死亡上限论”“35人死亡上限论”称“超过36人市委书记将被撤职,所以一开始发生,就注定了死亡人数不会超过35”。

微博发图列举了从1993年到2011年国内重大事故中死亡的人数,“碰巧”的是,正好都是35人。

网络上也一度谣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35人以上市委书记就要被撤职,所以为降低事故级别,官方在瞒报。

经查证,2008年9月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致277人死亡,2009年9月河南平顶山矿难至少44人遇难,与该微博中所列的均未超过35人的死亡人数相悖。

新浪微博虚假消息辟谣官方账号“微博辟谣”25日发表声明,经过网友查证,相关微博所列举的近年我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死亡数字中,18个数字与事实不符。

发布此消息的12名用户已被新浪微博官方暂停发布和被关注功能一周。

广为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尽管2012年《人民日报》专门刊登《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5]的专题报道,目的就是对“35人死亡上限论”之类的谣言进行辟谣。

但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35人死亡,42人受伤,这个死亡数字如此“巧合”,于是,“35人死亡上限论”的传闻又一次在网络上广为传播。

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新媒体蓝皮书: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认为中国新媒体发展进一步呈现移动化、融合化和社会化加速的态势。

在这种态势下,中国新媒体出现了四个显著的变化,基于新媒体的微传播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其中第一条就强调:

微传播成为主流传播方式。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大行其道,微传播急剧改变着中国的传播生态和舆论格局[6]。

  

(一)微信已经成为微传播格局中的主要媒体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

微信最大的特点是点对点传播,所以可以凭借大众的力量,让信息接收者同时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转发者,利用大众的力量,以人际圈席卷的模式携带信息迅速蔓延的传播方式[7]。

微信不仅在信息沟通方面提供精良的界面、优良的互动性,更提供“语音聊天”、“视频聊天”多种沟通方式,使用户获得良好的体验[8]。

微信正在对我国社会舆论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随着社交化媒体影响力的扩大,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一起构成公民新闻的重要来源,不断挑战专业媒体的话语权;

另一方面,通过自身特点和功能,微信对舆论格局产生明显的杠杆效应,对舆论的监督和引导提出新的考验[9]。

  

(二)微博依然是微传播格局中的强媒体

  2015年2月3日,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统计报告》)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

《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亿,手机网民规模达亿,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达%。

据统计,微博用户规模为亿,较2013年底减少3194万,其中,手机微博用户数为亿,相比2013年底下降2562万[10]。

有学者指出微博已经逐渐衰落[11]。

我们从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微博仍处于平稳发展期。

《统计报告》指出,由于微博发展中的特殊性,导致新浪微博一家独大,但是由于媒体微博和政务微博仍保持高速增长,所以,微博的媒体属性和社会化功能进一步得到增强。

因此,从整体来看,微博的使用群体较为稳固,微博的应用也比较成熟。

  同时,博客媒体功能逐步凸显,2014年上半年的马航事件和2014年下半年的“冰桶挑战”凸显了微博作为社交媒体的快速的传播速度、深远的传播范围和积极的社会影响力。

作为一个公开互动的信息平台,微博具有独特的传播优势,在重大事件中往往能成为网络舆论的集散中心。

微博的优势通过东莞扫黄事件和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等一系列公共事件不断得到增强,微博凭借其特点,在对现场信息的报道中,无论是在信息的传播速度上和信息的丰富程度上都是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以至于有很多记者在搜集新闻线索的时候都在紧盯着新浪微博。

由此可见,微博仍然是微传播格局中的强媒体,而认为微博已衰落的观点目前还为时尚早[6]。

  (三)微视频将成为微传播格局中的新兴媒体微视频是指一般不超过20分钟的视频短片,可通过各种终端摄录或播放。

微视频的最大特点是“短、快、精”,普通个体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进来[12]。

微视频的“短、快、精”和“随时随地随意性”正好迎合着时代的需求。

瞬息万变社会中的高频率、快节奏使得散居者往往不再寻求精英文化,他们希望时间上简短,意义上精炼,而微视频正是在这种快餐文化诉求中发展壮大的。

视频媒介可以进行单向、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交流。

观看者的回复也为该节目起到了造势的作用,比如有较大争议的节目的点击率往往都是直线飙升的。

专家预测,网络视频将成为中国未来几年的热点。

随着国家网速互联网战略的逐步实施,网速问题不再是影响微视频发展的瓶颈。

而随着国家对移动互联网提速降费政策的逐步落实,流量费用问题也会大大促进微视频的发展速度。

例如播客,它发展至今,已经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收看视频的方式,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自己制作,可以网上分享,这种模式就是博客的视频化。

因此,可以毫不怀疑地说,与博客的发展历程相似,播客将来会引领传媒介一场新的革命。

三、虚假信息微传播的传统刑法制裁体系在全媒体时代,虚假信息的传播更多地指向自媒体,因此,更需要对刑事制裁体系中的虚假信息的范围进行厘清,这样才能分析出目前刑法中对于虚假信息犯罪制裁体系的问题和缺陷。

  

(一)微传播格局中的虚假信息犯罪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诽谤解释》)第五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诽谤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主要是依据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而综观整体传统刑法体系,其中关于虚假信息相关的罪名就不下10种,可以通过网络微传播的罪名主要有:

虚假广告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诈骗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寻衅滋事罪;

诽谤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战时的战时造谣惑众罪和战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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