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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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号〕精神,乌

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至少 

300 

万元,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比增长。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上述经费落实到位,不得与其他经费

捆绑、合并,不得将该项经费挪作他用。

1

上述经费的划拨、使用,须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

政府相关领导批准,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物行

政管理等部门的全程监管。

该项经费的使用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

该馆应设立文

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账目,确保该项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如遇突然发现特别重要文物,且必须征集,可由乌兰察布

市博物馆提请市政府召开由市文物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

的紧急征集会议,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在预算外筹措、划拨、

支付特别征集经费,以确保该重要文物及时得以收藏保护。

乌兰察布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博物馆每年应扎实做好

流散文物保护方面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补贴方面的大力支持。

聘请专家进行文物鉴定所需咨询费和劳务费由文物征集专

项经费中支出,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 

5000—10000 

元。

第三章征集对象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基本对象应为突出反应乌兰

察布地域文化本质特征的各时期、各类型流散文物。

此外,如

遇其他方面的、特别重要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流散文物,

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亦可征集。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根本目的是:

有效保护本地

区流散文物,逐步扩大馆藏,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广大受众

全面、系统、形象、生动地展示并解读乌兰察布地域文化,讲

好乌兰察布故事,用传统文化的优秀精髓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负责编制《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

规划》(每 

年一次)和《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

(每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时期文物征集的重点

方向、具体范围和任务目标。

征集对象必须为来源合法的流散文物。

对于传世文物,应

根据市场行情,在双方洽商的基础上,合理定价收购,颁发收

藏证书。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意外发现、

并立即主动上缴的本地区出土文物,可根据情节,在向其宣传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后,予以适当奖励,奖金由文

2

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

对于态度主动、行为积极者颁发荣誉

证书。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博物馆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广大市

民特别是文物收藏者、古玩艺术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鼓励

倡导各界人士踊跃向公立博物馆捐赠文物。

对于捐赠者应给与

适当奖励与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以故意盗掘、私自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出土文物不属于

文物征集对象。

该类文物一经发现,应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

作为委托执法单位,在公安、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助下依

法追缴、没收,并收藏。

第四章工作流程

文物征集工作分为常规征集和机动征集两类。

常规征集按

照规划与计划实施,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严格遵循工作流程;

机动征集根据征集对象的实际情况随机进行,工作流程可简化

和调整。

文物征集工作一般依次分为以下十个步骤:

一、制定规划与计划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组织本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邀请馆外

专家进行编制,每五年一次。

《规划》须经乌兰察布市文物征

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规划》应明确指出近五年文

物征集的主要方向、经费概算和工作原则。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馆领导班子分管成员组织馆文物保护中心

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每年一次。

《计划》应明确指出

本年度征集工作的重点、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和经费预算等。

《计划》于每年的 

月前报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须在接到《计划》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涉及经

费金额较少的情况下,可由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委托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审批。

二、宣传

3

为了保证征集工作的公开性和征集对象的广泛性,切实保

护流散文物,每年的征集《计划》确定后,必须进行广泛宣传。

宣传的方式可采取如下几种:

1、媒体宣传;

2、在馆内针对目标受众组织专门的宣传活动;

3、通过业内渠道联络社会上从事经营与收藏的人员。

宣传工作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公

共服务部实施。

三、线索搜集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对社会反馈的全部征集线索均应认真记

录。

记录应包括:

文物的照片和主要数据;

收藏者的姓名、身

份及联系方式;

文物的拟售价格。

线索收集工作由馆文物保护中心实施,行政部协助。

负责线索收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线索进行梳理、核

实,并向馆内有关负责人或馆领导班子汇报。

必要时应对拟捐

售文物的收藏者进行回访。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担任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以暗示、私谈等任何方式,

向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介绍、推荐征集线索。

对于违反规定的推

荐和介绍,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有权拒绝接受。

四、筛选、初步鉴定与洽商

文物征集工作的馆内负责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请召开由馆

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馆内环节干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

文物征集筛选会议,根据《规划》、《计划》中所列标准和原

则,对征集线索所反映的各类文物进行筛选,确定初选名录。

按照名录,组织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入名录的拟征集文

物逐一进行严格鉴定。

鉴定活动可在馆中进行,也可上门进行。

对鉴定过关的拟征集文物,组织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

行政、财务人员,就其价格进行公开洽商。

洽商结果再次提交

馆内文物征集工作会议讨论审核。

对于鉴定过关且价格适宜的拟征集文物,由馆文物保护中

心登记造册,制作《乌兰察布市博物馆×

×

年度拟征集文

物鉴定审批表》(见附件 

1),作为征集方案的附件备用。

五、鉴定与评估

4

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提请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

组同意,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拟征集文物

鉴定会,邀请乌兰察布市文物、博物、考古专家库中的专家,

组成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专家委员会,对《乌兰察布市博

物馆×

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所列文物进行现场

集体公开鉴定与评估,并签署书面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配置一般为:

固定委员 

人,机选委员

人,特邀主任委员 

人。

书面意见中应至少包括真伪、年代和建议价格等。

鉴定工作在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进行,博物馆对鉴定全过程

进行摄像、文字记录,记录资料与征集工作的其他资料一并存

档。

参与鉴定监督的各级、各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对专家的鉴定

活动进行干预,不得以暗示、私谈等任何方式左右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书面报请自治区文物鉴定委

员会确认,一式六份,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形成方案并报审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组织馆内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财务

部编制《年度文物征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

中至少应包括《乌兰察布市博物馆×

年度拟征集文物鉴

定审批表》、征集经费预算表、文物捐售者基本信息、支付方

式等内容。

《方案》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自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于

每年 

11 

月中旬以前上报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获

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须在接

到《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书面批复意见中至少应包括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批示、市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批示、审计部门

的批示等内容。

七、签订合同

按照《方案》批复意见,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与文物捐售

者签订《文物征集合同》(见附件 

2),一式六份。

为保证合同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馆方参与合同签订仪式的

人员不得少于 

其中馆领导班子成员至少 

八、支付价款

5

按照《方案》批复意见,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报请市文广

新局编制《关于申请划拨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的请

示》,上报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进入拨款支付程序。

《请

示》的附件至少必须包括《乌兰察布市博物馆×

年度拟

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及其批复意见、《文物征集合同》等。

文物征集价款的支付方式一般为直接支付,由市财政部门

将价款直接支付到文物捐售者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对公账户。

捐售者无此类账户,可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授权乌兰察布市博

物馆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鼓励

个人向国家捐献、上缴、出售文物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

治区关于鼓励、扶持文化事业与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文物征

集工作不是商贸经营活动,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

门申请登记,无须缴纳税款。

且捐售者绝大多数为不从事经营

活动的自然人,无法开具正式发票或财务收据。

因此,作为国

有非营利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或民办非营利机构的往来财务单据,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款项的报销凭证应经市政府或相关上级部

门批准,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

与,特别设计,统一监制(建议票样见附件 

3)。

九、入库、录账与建档

新征集的馆藏文物属于重要国有资产。

作为该资产的管理

者与使用者,乌兰察布市博物馆应为新征集文物建立专门的藏

品账目、财务账目和国有资产管理账目,形成系统的文物征集

与管理档案。

分派馆内藏品部、财务部,责成专人进行认真登

记、严格管理。

藏品账目至少应包括:

总账、分类账、藏品数据卡片、动

态管理信息、文物征集各类相关原始单据;

财务账目和国有资

产管理账目至少应包括:

《文物征集合同》、文物入库凭证

(经馆领导及藏品部人员签字)、文物征集报销凭证、《乌兰

察布市博物馆×

年度拟征集文物鉴定审批表》及其批复

意见、《关于申请划拨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的请示》

及其批复意见、年度文物征集统计表。

以文物保护中心为主的日常征集工作实施部门,在完成前

述八个环节的工作后,应及时向馆内藏品部进行新征集文物的

6

入库交接和藏品账目交接,向馆内财务部进行文物征集各类单

据、文件的交接。

文物征集档案一般一式六份。

分别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财

务部、藏品部、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档案室各存一份,同时

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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