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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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领导、正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第四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票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因公去郊县的专线车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六条住宿费是指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按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一)。

住宿费发票上需注明“江苏科技大学”(或住宿人姓名)、天数及住宿标准,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省级、校领导、正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按同等的住宿标准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本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件二)包干使用。

在工作所在地内辖地区出差的,按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放(如镇江地区的句容、扬中、丹阳、丹徒、大港新区等地)。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在工作所在地内辖地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如镇江地区的句容、扬中、丹阳、丹徒、大港新区等地)。

第六章特殊业务报销要求

第十四条本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评审等按下列方式报销:

1.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和评审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予报销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和评审地点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2.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按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3.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其培训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的按正常出差报销,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均减半发放,超过10天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本校工作人员参加国内高访、出国访学(含公派出国英语培训)、国内学历进修不报销差旅费补贴,只报销住宿费及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六条本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本校工作人员被借用到外单位工作,按借用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本校学生代老师外出调研等出差,可从财务处网站上下载出差事前审批表进行审批,按本校职工其他人员出差标准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课题组外单位成员为课题研究发生的出差业务,应由课题组成员代其进行事前审批,同时需注明其为课题组成员及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研究任务,可视同本校职工同等待遇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课题组或校内部门邀请外单位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不需要进行出差事前审批,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教学院(所)组织学生外出实习,教师按相应的出差标准报销,学生除报销来回城市间交通费及集中安排的住宿费以外,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在其他人员标准的1/3范围内由各院(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新教工报到来校途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行李、家俱等托运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期间顺道回家探亲,探亲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自行承担,同时不计发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单位派车(或搭便车)出差调研,有住宿费发票或住宿相关证明,其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实际天数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扣除派车当天的实际天数按80元/天计算发放。

无住宿费发票或住宿相关证明,不报销任何补贴。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下列情形办理报销: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即会议通知上标注有“承办方负担住宿费”;

或有会议承办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须加盖合作方相关印章),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教师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生参照第十八条和二十一条执行。

4、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实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不论经费性质,都须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按分管权限进行事前审批,单位(部门)副职领导出差由正职领导审批,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出差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在江苏科技大学门户网站上,由“快速通道”中点击“出差审批”,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列后上传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出差(必须在“出差任务”栏中详细说明事由)。

如OA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出差事后审批的,应在审批单上详细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按规定报销。

实际报销时,按经费管理性质由相应的经费负责人进行审批,即事业经费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研等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报销时需将“出差审批单”随差旅费报销单据一并交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公务卡使用规定通过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4]222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附件一)

单位:

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

450

310

河北省(石家庄)

350

4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

5

内蒙古

460

320

内蒙古(呼和浩特)

6

辽宁省

330

辽宁省(沈阳)

大连市

490

7-9月

960

590

420

20%

7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

8

黑龙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

540

9

上海市

600

10

江苏省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徐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360

11

浙江省

340

浙江省(杭州)

400

宁波市

12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

13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

厦门市

14

江西省

470

江西省(南昌)

15

山东省

山东省(济南)

青岛市

16

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

17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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