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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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7Lo

3.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

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5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

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signalforelectriefireprevention

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

4、系统设计

4.1设计规定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组成。

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4.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3探测器的适用环境温度为一40C〜+45C。

4・1.4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表1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

过100m的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iooom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

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

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

8•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类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厂

房。

地下公共建筑

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

道);

2•地下或半地下影剧院、礼堂;

3.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

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但不超过3000m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2的商丿占、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2.市、县级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及以下影剧院;

4•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6•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7.200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n2以下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

1•丙类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但不超过1000ni2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2.建筑面积超过500n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3•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三级

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建筑。

注①: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的规定;

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1.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特级保护对象;

(2)一级保护对象;

(3)二级保护对象;

(4)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4.1・6报警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4.1.7探测区域的划分:

(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

下列规定: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W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a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

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吊,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a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b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c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d建筑物闷顶、夹层。

4.2系统基本工作原理:

当电气设备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

终端信号探测器

(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临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怎,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

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置的场所

4.3.1本规范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

4.3.2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场所、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4.3.3医院、事业单位服务场所、加油站等公共聚集场所。

4.3.4其余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区域和位置:

4.4.1被监控场所的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监控,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的电气使用情况。

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4.4.2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的场所,应设置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所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

4.4.3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下述位置:

(1)建筑物中各楼层总配电箱及各低压配电箱

(2)多层建筑中的低压进线开关配电箱。

(3)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置在各级配电箱内。

4.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性能:

4.5.1电气火灾远程监控设备应具有的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监控设备同时还应具有信息打印和电话报警功能。

(3)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对所监控的所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

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多个电气回路。

(5)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的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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