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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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Word格式.docx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等文件,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地方资金使用的财务规定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财政预算内的水利资金一定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文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流域机构按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内专项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开设151”专户。

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3、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4、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5、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6、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7、收集、汇总并上报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8、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一)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努力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程序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财基

[1999]139号文)

1、经办人审核,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领导核准签字(分管领导一只笔签字);

4、支付要符合批准的“概算”。

5、尽量避免现金支付。

(国务院15号令《现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单位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类。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等;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等;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等;

递延资产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流动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时间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说明:

①前期工作费可写说明列入。

②招标收入冲减招投标费用。

③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应按批准的编制列工资费用。

时间从开工到竣工发生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

概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基建收入管理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单项工程简易投产收入、索赔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收入。

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提供给建设单位。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按合同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支付。

(合同通用条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的10%,分两次预付给承包人)。

支付注意:

严禁现金支付,一律转帐;

预付款在按形象进度拨款时进行抵扣,防止超付。

九、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一个合同项目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结算项目和合同项目要对应。

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结算时要单独反映,目前执行的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

财政部、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

水利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水经调[1999]293号文)等。

1、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建规范性表格

(1)、施工单位(承包商)申报

(2)、监理工程师审核(附本次结算工程量及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工程、合同、财务部门)

(4)、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施工单位提供发票)注意:

超过合同概算,应写说明签补充合同

2、工程价款结算形式:

工程价款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量,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竣工一次性结算;

施工单位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当年开工竣工不了的,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期结算,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

(2)、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按结算量计入工程成本,并扣回全部予付工程款,这种结算适用于工期较短,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程,当年能完工的工程项目。

(3)、定期结算,对工程量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预付施工单位部份备料款(包工包料)月终按实际完成的95%结算并要抵扣预付款项。

(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结算方法)

(4)、其他形式:

对其他形式的结算要根据合同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

(5)建设单位代扣税款的,与税务部门协调分期提供正式发票。

3、结算依据:

工程合同、施工进度和工程量。

注意:

①明确工程价款和工程预付款的区别。

②合同变更部分价款结算要有变更依据。

十、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管理与核算,

(一)机构设置及组织实施

(二)资金的管理

(三)会计核算管理十一、水利建设单位物资采购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物资管理方式

1、承包商包工包料方式

2、委托专业公司采购

3、自行采购

(二)建设单位各部门职责

1、物资采购部门的职责

2、财务部门的职责

(三)招投标采购的管理。

依法编制标书,

(四)应注意的问题

1、物资设备采购的关键是:

抓好供应商及厂家的资质审查;

除商务部门外,技术部门也要参加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

2、政府采购和建设单位采购的划分问题。

划入政府采购目录以

内或50万元以上的,应由政府采购,没纳入的应由财政部门主持。

3、严禁“以购代耗”。

十二、建设单位成本核算及管理建设成本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而定,有要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

按概算管理的建设成本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2、设备投资支出;

3、待摊投资支出;

4其他投资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不构成建设成本,如修路、绿化等)。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计划外项目和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①大中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小型项目原则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

②成本核算应以概算为依据,竣工决算与概算对应进行成本管理。

③设备投资按概算确定支出。

④建设管理费超支是普遍现象,要据实上报。

⑤关于预备费问题。

基本预备费的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

请,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超出概算(用于自然因素、设计变更引起的超支)。

目前价差预备费已取消,以后可能调整。

十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按水利部水国科[2001)39号文件批准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项目法人应在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

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定期内完成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非经营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建设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若有少量未完工程或竣工验收等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预计未完工程;

大中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5%以内。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详情提交验收委员会确认。

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巳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除质保金外,往来帐都要清理完;

对于设备、物资节余资金都要转到帐面上,不得私自处理。

十四、结余资金分配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完建后,剩余的货币资金,库存材料以及往来,帐款等。

结余资金的分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以下三个文件有矛盾,应向主管部门请示。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2000年7月15日国发[2000]20号)。

(节余资金可用于其它工程项目)

2、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结)余管理的通知》水规计[2002]33号。

(用国债项目形成的节余资金可用于其它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3、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节余资金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资金3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70%按5:

3:

2比例分配)

十五、基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四年多的稽查工作中体会到,各单位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重视程度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各种违规、违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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