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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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XX年4月,原告与
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
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
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材料证据清
单
提交证据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
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XX省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0XX年六月一日
证据说明提交证据人签名:
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
年月日年月日注:
篇三:
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篇一:
张XX,男,19XX年XX月XX0生,XX省XX市XX镇XX村XX街XX号,系XX市XX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
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
刘炳艮诉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炳艮诉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XX)龙民初字第144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刘炳艮,男。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德鑫,男。
原告刘炳艮与被告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XX年1月8日受理并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XX年2月3日中止,至XX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炳艮诉称,原、被告于XX年8月签订一份宾馆家具购销合同,约定供给被告宾馆用家具46套,被告支付货款39900元,原告依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偿还货款26200元后,下欠货款13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3700元寄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被告陈德鑫未答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所
供家具的数量、尺寸、价格表一份、欠款数额明细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下欠货款13700元,
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开封市顺顺达快捷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一份,印证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宾馆供货的事实。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XX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家具定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刘炳艮为被告陈德鑫经营的宾馆定做46套家具,价款399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刘炳艮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陈德鑫分数次给付货款26200元,下欠137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700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德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刘炳艮家具宽13700元及自XX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
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陈德鑫承担,原告已予交,由被告连同货款与原告直接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程华
平
员孙波
代
审判
员陈姝
亭
—-
oo
九年十
月十四日
记
员韩璐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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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欲打
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
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
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XX年1月1日,海安县建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规格为14m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312
万元。
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
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
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mb32140水泥磨的订货要求》中约定:
磨机的净长度按加工,筒体外形总长为;
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mby-900;
磨机产量为45-48t/h。
XX年3月8日,水泥公司至机械厂处,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加工制造、组装发运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再行订立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
球磨机研磨体最大装载量为135吨,衬板材质中一仓为铬钼合金、二仓为中碳多元合金、三仓为铬合金;
双方对加工制造进度、标的物
部件的联接组装发运等事项同时进行了约定,并表明该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水泥公司亦给
付万元。
XX年1月,机械厂以水泥公司尚欠其报酬万元为由,
以定作合同纠纷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法院立案后,向被告水泥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
水泥公司收到有关诉讼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海安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
1、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机械厂所主张的承揽合同。
因为双方所订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且合同本身及附件上均注明了出卖人、买受人;
同时,机械厂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买受人的原则对格式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
2、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即履行地在水泥公司处,机械设备调试地也在水泥公司处。
因此,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机械厂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时,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鹿泉市,因而本案应由鹿泉市法院管辖。
海安县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发现,水泥公司向机械厂所提产品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和机械厂自身标准均有一定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关于水泥工业用磨机的标准中,对筒体的长度规定为应在20-200dm之间,且为5dm的整倍数。
2、原告企业关于$X14m高细磨的标准中规定,该类磨机的主减速机为江苏金象减速机厂所生产,磨机产量为40-43t/h,研磨体装载量为130吨,衬板为高锰材质(zgmn13-a)。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