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五个实务热点问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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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
尽管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对以下四种情形:
“不许结婚者;
暂缓结婚者;
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者;
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者”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婚姻法》未将此规定作为参照依据,故在实践中少有人问津。
《民法典》所作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个问题,适当地兼顾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选择,把“疾病婚姻”从无效改成了可撤销:
是否结婚个人有决定权,但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否则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的依据则可以追溯到“总则编”第148条的“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隐瞒本身就是一种欺诈。
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没有明确。
《母婴保健法》以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曾列举了三大疾病。
第一类指的是重症智力低下者和严重的精神病,第二类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第三类是处在传染期内的严重传染病,暂缓结婚。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对30种“重大疾病”作了行业统一的认定。
实践中可以此作为参考。
当然,由有关部门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制定具体规定最佳。
另外,婚姻关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多是因一方有过错所导致,因此法律应倾斜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而保护的方法就是赋予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只能形成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9条曾明确规定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分割办法,即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但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无所谓请求赔偿的问题了。
《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须注意的是:
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分开制作裁判文书。
因为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上诉的。
二、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及其例外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2018年以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愈发严重。
此规定在实践中非常便于法官操作,但问题也很明显,即过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损害了未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
债权人只要证明是在债务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钱借出,该部分债务就要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即使离婚了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24条规定引发的另外一种倾向,是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人通过这种方式把离异的配偶的财产掏空,甚至让他们负担巨额债务。
所以该规定自出台以来一直存在反对声音,全国甚至出现了“反24条联盟”,很多人强烈呼吁修改或者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
基于此,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婚姻法》解释司法
(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该解释由两条重要规则组成:
一是“共债共签”规则,要么双方共同签名,要么另一方事后追认,才算共同债务;
二是以“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个人名义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为共同债务;
反之,个人名义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例外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该认定标准可以说是有效平衡了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既避免了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避免了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据此,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不用细谈,具体什么算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7条规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和服务等。
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关于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债权人善意之债,则应当坚持小额从宽、大额从严原则。
“小额从宽”是指判断日常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承从宽原则,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难度,而“大额从严”是指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承从严原则,增加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新设“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出台后,“离婚冷静期”一度为公众所热议。
但是准确地说,《民法典》第1077条应称“自愿协议离婚冷静期”,因为该制度仅适用于合意离婚,不适用于片意离婚。
据统计,全国的离婚率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
而且实践中,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生活和社会安定。
有人就说,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不作任何限制、“即申即离”的后果。
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制度,比如《法国民法典》第5编第231条规定:
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时,应在三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考虑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未提出离婚申请,原申请无效;
《英国家庭法》第7条规定:
作出婚姻关系破裂的声明后,当事人双方必须通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来挽救婚姻或考虑对未来的安排。
此次专门规定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天为“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即便期满以后,也要双方在30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不去申领的,视为撤回离婚。
不同的意见则提出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不要把冷静期变成矛盾聚集爆发期、加剧期,要防止冷静期变成最后的家暴期。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专门作出回应:
对于有家暴等情形的,建议向法院去起诉离婚,因为起诉离婚是不适用这里的冷静期制度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存在严重家暴行为,最终双方还能协议离婚的并不多。
《婚姻法》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