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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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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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中路65号;
邮政编码:
410011)。
本标准主编单位: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湖南大学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长沙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本省绿色建筑的评价,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本省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做到经济合理、技术措施可行,不应有严重的方案及设计缺陷。
1.0.5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
2.0.1
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heatisland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runoffvolumecapture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人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5 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6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8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宜预评相关条文。
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
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评价指标体系1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
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7取值。
Σ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3.2.7)
表3.2.7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节地与
室外环境
w1
节能与
能源利用
w2
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
w3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w4
室内环
境质量
w5
施工
管理
w6
运营
w7
设计
评价
居住建筑
0.21
0.24
0.20
0.17
0.18
—
公共建筑
0.16
0.28
0.19
运行
0.14
0.10
0.13
0.23
0.15
注:
1、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应根据居住和公共功能部分的面积比乘以所对应权重,再取其平均值。
3.2.8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
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其中,一星级对加分项不做要求,二星级加分项不少于2分,三星级加分项不少于4分。
3.2.9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4节地与室外环境
4.1控制项
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1.5住区种植适应当地生态环境条件和体现地方特色的乡土植物,其占场地全部植物种类的比例不小于70%。
4.2评分项
Ⅰ土地利用
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4.2.3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Ⅱ室外环境
4.2.4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
4.2.5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2.6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
4.2.7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
4.2.8利用底层架空形式改善通风环境和增加室外活动场地。
Ⅲ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
4.2.10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
4.2.11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4.2.12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Ⅳ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3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4.2.14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4.2.15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
4.2.16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5节能与能源利用
5.1控制项
5.1.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
5.1.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
5.1.5对于有空调通风采暖需求的建筑,如采用集中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合理设置室外的机组、冷却塔、水泵等设备的位置;
采用分体和单元式空调的建筑,统一设置室内外机位置。
在保证空调运行效率的情况下,不影响外立面的效果,并减少噪声对室内外环境的干扰。
5.2评分项
Ⅰ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
5.2.2建筑能获得良好的通风。
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2.4南向外窗采用外遮阳,东、西向外窗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同时兼顾其安全性。
5.2.5东西墙进行绿化、遮阳或采用通风隔热措施。
5.2.6采用通风间层保温隔热屋面、蓄水屋面或植被屋面。
5.2.7建筑中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
天窗面积不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5.2.8采用与建筑同寿命的保温隔热体系。
Ⅱ供暖、通风与空调
5.2.8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