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上市贷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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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上市贷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按照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企业“上市贷”业务主要针对已在或拟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按照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以满足已(拟)上市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业务释义

(一)股权交易市场: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以及经准入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二)股权投资机构:

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向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机构。

(三)股权投资机构担保:

是指股权投资机构为“上市贷”业务的企业全部贷款本息提供担保。

(四)风险补偿资金池:

是指由股权投资机构出资组建的,为“上市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风险资金。

(五)企业上市(挂牌)阶段: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在新三板挂牌,一般包括股权改制、辅导备案、申报审核、挂牌发行四个阶段。

(六)股权改制阶段:

企业召集财务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改制文件,确定改制方案,召开创立大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七)辅导备案阶段:

设立股份公司后进入辅导备案阶段,有关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

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辅导后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报送备案材料,地方证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出具监管报告。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八)申报审核阶段:

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

初审结束后,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九)挂牌发行阶段:

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

企业进行路演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并挂牌上市。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第四条办理原则

(一)综合评判原则。

根据企业的上市进程,结合企业的经营能力,综合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二)共同发展原则。

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推荐客户、筛选客户。

(三)风险共担原则。

与股权投资机构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第五条授信对象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和食品安全违法记录,能够依法纳税;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5年无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准上市企业,要选择经过券商辅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意见的股改后企业。

第六条企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经营情况稳定,且有两个及以上经审计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销售毛利润为正值或连续两年销售增长率为正值,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值;

(二)企业在xx银行系统授信预评级BBB+(含)以上;

(三)企业已完成股权改制,且至少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进入辅导备案阶段;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企业主及其配偶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五)采用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同时办理其他信用类贷款产品(财园信贷通除外)。

第七条贷款方式

(一)信用方式,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年销售收入(或按最近完整月份折算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新三板”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需超过1000万元,过去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20%以上。

(二)新三板股权质押方式

1、客户准入。

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新三板挂牌辅导协议,并获券商推荐;

企业经营年限≥2年,且实际控制人行业从业年限≥3年;

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高端技术装备、移动互联网、智能机器人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较为成熟的战略新型行业及高新技术行业;

有稳定下游订单,在细分行业竞争力强,未来现金流充足的企业。

2、质押物规定。

新三板已挂牌企业股权作为质押物,并将其中交易流通性较好的做市、竞价方式的企业股权作为可单独质押的有效质押物。

协议转让的新三板企业股权不可以单独质押,需要追加第三方企业或自然人保证担保等增信措施。

股权质押存续期间产生的孽息及派生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同属于质物,应一并办妥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

3、股权价值评估。

每股股权价值上限不超过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倍,并按照一定质押率给予授信(具体见下表)。

1、做市交易且做市满3个月以上

股票价格应在上一交易日成交价与最近3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之间做比较,选取两者之间更低的价格作为我行确认价格,质押率不超过40%;

2、竞价交易且交易满1个月以上

股票价格应在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与最近1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之间做比较,选取两者之间更低的价格作为我行确认价格,质押率不超过40%;

3、对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

最近一年内有过一轮以上外部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的,按照最近一轮的每股认购价格核定股权价值,质押率不超过40%;

4、对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

采用企业上一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核定股权价值,质押率不超过40%。

4、对“做市转让股权”的企业设置警戒线及平仓线。

客户经理或其它专职人员逐日盯盘,当质押股权市值波动导致质押率达70%时,我行有权提示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股权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当质押率升至90%时,我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出售质押股权进行平仓处理、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

5、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控制在一年(含)以内。

(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采用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方式,由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全额担保。

(三)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方式,并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抵(质)押或保证。

抵(质)押物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较强的押品。

第八条贷款用途

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三章股权交易市场与股权投资机构管理

第九条股权交易市场准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无需准入。

第十条股权投资机构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准入。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在相关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资人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股权投资公司;

(三)经营年限在三年及以上,信誉良好,无重大诉讼,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xx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评级在有效期内;

(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具备丰富的风险投资行业经验,优先选择具有支持企业成功上市经验的投资机构。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已实际投资数量在15家及以上,近3年年化投资回报率在30%及以上,有5个以上的成功退出案例;

(六)根据xx银行股权投资机构评分模板,评分卡评分在70分以上(含);

(七)能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帮助企业上市等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八)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

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包括担保模式和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与股权投资机构选择不同的合作模式。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模式

由股权投资机构为“上市贷”业务本息提供全额担保。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

由股权投资机构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同时企业提供一定比例抵质押物或保证,当企业发生违约时,由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代偿。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由股权投资机构投入,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含)。

股权投资机构应根据投资收益情况追加风险补偿资金,每年追加资金比例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池初始投入资金的20%。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股权投资机构在xx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除xx银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不低于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的50%,代偿范围覆盖资金池所覆盖的所有“上市贷”产品逾期贷款。

第十六条业务合作总量

采用担保模式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担保限额确定业务合作总量。

其中,具有政府背景具有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担保限额不超过净资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报)的8倍;

非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担保限额不超过净资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报)的6倍。

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担保限额具体依据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评分卡(附件1)确定。

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的股权投资机构,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资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

第一年不超过8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0倍。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机构动态跟踪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股权投资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了解财务情况、对外投资、盈利情况等关键信息。

对股权投资机构出现重大人员变化、财务变化、经营变化等风险事项的,应及时予以关注。

如股权投资机构因情况变化无法满足准入标准的,应及时中止或终止合作。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机构退出

股权投资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停止新增客户、逐步退出存量合作业务等方式,停止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一)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虚假信息的;

(四)存在串通或协助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五)信用等级下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

第十九条授信额度

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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