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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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大规模海外并购案例频发,如五矿资源等企业联营体以58.5亿美元收购秘鲁拉斯邦巴斯铜矿,联想集团以29.1亿美元收购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移动手机业务,中粮集团以15亿美元并购新加坡来宝农业公司和以12.9亿美元并购荷兰尼德拉公司等交易,等等。

然而,海外并购是一项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行动。

对于诸多刚刚涉足这一领域的中国企业来说,在把握机遇的同时,能否准确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管控,是成功实施并购的关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2014年年末,针对该局管辖范围内的“走出去”企业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有接近80%的受访企业因对投资所在国家税收制度的不了解导致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而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遇到了税务歧视。

随着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企业正确地识别并有效地控制海外税务风险,对于企业降低海外并购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提升中国企业的良好声誉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决策和管理当中,必须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将税务风险的防控有效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当中,尽快建立健全境内外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并购活动通常分为项目启动、谈判、整合和退出四个环节,税务风险存在于上述每个环节当中。

我们拟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各环节中经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视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未实施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产生海外税务风险的重要诱因

在一项并购活动的初期,投资者通常需要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调查的范围可能涵盖财务、税务、商务、法务等领域。

调查的目的在于识别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的潜在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

尤其在一项股权并购交易当中,买方可能会继承被收购公司所有历史税务风险。

同时,尽职调查的结果常常也是买卖双方交易收购协议条款及价格的谈判筹码之一。

中国投资者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的识别与管控,首先就在于是否对目标公司展开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

在实务当中,不少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常常忽略税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导致在交易还未进入正式交割阶段,就已经存在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损失的税务风险。

比如,中国公司如果希望收购美国公司,不能仅根据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处理来理解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忽略相关的税务影响从而导致潜在的合规性风险。

美国公司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属性来看,通常情况下,LLC不直接负有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义务,Corporation则默认作为独立纳税实体进行纳税。

LLC本身的税务属性取决于其股东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单一股东的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税务穿透体(ADisregardedEntity)”,即该LLC与母公司属于同一个纳税实体,由母公司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申报;

若LLC存在两个或以上股东时,该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合伙企业(APartnership)”进行纳税,即LLC应当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报送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将其应税所得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至合伙人层面并由合伙人进行纳税。

然而,LLC也可以对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属性做出选择,即可选择按照类似Corporation的独立纳税实体属性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申报。

由上可以看出,美国公司的税收属性对中国公司收购后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纳税和申报义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中国公司直接收购美国LLC,则中国公司将可能直接在美国产生纳税义务。

另一方面,收购LLC也可以带来相应的税收利益。

比如,中国公司全资收购美国LLC时若通过银行的收购贷款解决融资问题,其产生的部分利息费用在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情况下,可用于抵减LLC的应税所得,进而降低在美国的税负。

同时,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出发,收购税务属性为“税务穿透体”或“合伙企业”的LLC将被视同为资产收购,相关收购溢价可以被分摊至不同类型的资产从而提高资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收购后,可以按照增值之后的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和摊销,并进行税前扣除。

若该收购形成商誉,则该商誉也可以按1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并在计算美国联邦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若中国企业并不知晓这些规定,未准确申报税前扣除,则会因此损失应得利益,从而导致税务成本的上升。

可见,在并购国外公司之前,做好充分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一个必要步骤。

(二)不合理的股权架构有可能导致利润汇回中国时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

在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投资股权架构的搭建是提升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各个阶段中受到中国“走出去”企业关注最多的方面之一。

合理的股权架构不但有助于降低境外利润汇回中国时的税务成本,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整体布局、区域业务管理、跨境资金调配、未来业务整合与剥离提供了一定灵活性。

在设计投资控股架构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境外税法与中国税法的协调性。

1.境外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

股权投资架构所涉及的境外税收影响主要取决于被收购运营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中间控股公司(如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法规以及相关国家(地区)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的过程当中,通常会选择中国香港、新加坡、卢森堡、英国等国家(地区)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

这些国家(地区)从税务的角度普遍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动收入(PassiveIncome)不征收或征收相对较低的所得税,且往往拥有较为广泛的税收协定(安排)网络。

如中国香港、英国均对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不征所得税,对向境外支付的股息也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卢森堡对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符合参股豁免条件的股息所得不征收所得税,而其国内税法同时规定了卢森堡公司向与卢森堡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亦无需缴纳卢森堡股息预提所得税。

上述国家(地区)是较多中国公司选择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但若盲目在上述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用以收购境外目标公司,则可能给中国公司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

仍以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为例,某内地电信企业在美国收购一家技术研发公司(法律形式为Corporation)。

由于听说中国内地企业常常以中国香港、新加坡的公司作为控股平台以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该电信企业选择设立香港公司作为收购平台。

然而,该企业未了解到,由于美国与中国香港之间并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中国香港公司支付股息需按美国国内税法代扣代缴30%的预提所得税。

如果由中国内地公司直接收购美国公司,则根据美国和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股息所得征收的美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可降为10%。

2.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影响。

保持对东道国税收法规及全球税务规则动态的持续关注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要。

以2014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最新工作成果为背景,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强跨境税收管理,以遏制跨国公司对本国税收的侵蚀。

如BEPS行动计划第2项行动计划“混搭错配安排”的工作成果,旨在打击企业利用混合工具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随后短短几个月内,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开始采取相应的单边行动。

此外,英国、日本、新西兰等国也纷纷开始考虑对涉及混合工具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

在全球并购领域,许多交易团队已经针对最新的国际税收动态考虑对交易架构进行必要的调整,而如果投资团队在这一期间仍然参照BEPS行动计划展开之前的思路将传统混合工具纳入交易安排中,不但无法达成节税的效果,还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架构搭建成本,并带来税务风险。

3.中国国内税法对股权架构的影响。

在海外并购当中,企业常常陷入这样一种误区,即将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完全等同于海外税务风险。

在实践中,企业将精力全部投入到海外税务风险的评估,却忽视了对中国税务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为例:

某中国企业在收购某大型海外集团时,针对目标集团在中国境外的运营实体进行了详尽的架构筹划,但是没有注意到目标集团下的中国子公司,在收购后形成了“中国母公司-外国子公司-中国孙公司”的“三明治”架构。

其中,该中国母公司与孙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国孙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支付股息可享受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外国子公司(即中间控股公司)收到股息及支付股息在当地都无需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于中国孙公司在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国母公司在取得自中国孙公司以股息形式逐层汇回的利润时需就取得的股息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税收抵免处理,导致较高的整体税负。

如果该国内企业在确定收购架构时已关注这一税务影响,则在不影响其它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中国国内公司直接收购目标集团内的中国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收购后中国国内母公司将直接持有被收购的中国子公司,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通常属于免税项目,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两种并购方案产生的实际税负差异在20%左右。

(三)未充分重视收购协议当中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可能导致投资人收购后利益受损

收购协议中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是保障投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务尽职调查阶段发现的目标公司税务风险,均可通过在收购协议当中添加卖方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达到降低买方收购后税务风险的目的。

同时,还可以通过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以托管账户的形式冻结部分交易对价直至相关税务风险得到妥善的处理,以保护投资人免于承担潜在的历史税务风险。

2007年,在一家境外知名私募基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案例当中,当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时,买方通过担保及赔偿条款,非常详细地列示了所有已发现的税务风险,并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以托管账户的形式暂时不向卖家支付部分对价的安排。

之后,买卖双方就相关税务风险补偿申请仲裁时,买方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成功取得了与卖方的和解并得到了相关的补偿。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常常对收购协议中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不够重视。

在某些交易过程中,企业聘请的税务专家已经明确建议企业在签订收购协议时应当包括与税务风险相关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但收购方在最终签署协议时,仍然忽略了对上述条款的添加。

在某起案例中,中国公司在完成收购后的次年,境外税务机关就对被收购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相关的税务问题并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这些税务成本由于无法从卖方处取得补偿,最终全部由中国收购公司承担。

(四)收购后母公司未能对境外税务事项进行有效管理

一项成功的收购不仅取决于收购时点的明智决策,收购完成后能否对目标公司进行有效整合,对于收购项目而言更具有长久深远的意义。

例如,收购完成后,日常经营涉及的关联方交易问题就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前文所述,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是近期国际税务的热点问题,而关联方交易又是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所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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