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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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为
1、《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五)。
2、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内容标准见附件五)。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物业:
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按元/吨标准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
本物业区域内的电梯运行使用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开支以下第项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国家法定税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五条业主应于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的时间缴纳,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2、。
第七条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业主自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业主收取;
乙方使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乙方收取;
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车位收费标准:
产权类型
分类
甲方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
所有
看管费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泊位费
临时停车
乙方提取管理费标准(%)
2、车库及地下车位收费标准
3、业主自有车库及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标准:
乙方向业主自有车库及停车位提供服务,按照每月、每个车位元的标准收取。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一条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经营收入%的标准提取管理费用,剩余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甲方指定的专户;
2、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应会同甲方及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实地查验,并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中包括查验部位、存在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责任确定。
实地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查验各方应详细记录,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四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的查验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乙方应根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乙方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实施人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
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事先告知乙方。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违规装修业主进行劝助、制止。
第二十条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前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毗邻房屋需要维修时,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如任何一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或阻碍维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七章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物业《管理规约》,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四)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定期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五)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采取酬金制计费方式的,应当每
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帐目;
(六)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七)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八)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
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九)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十一)根据甲方授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因乙方原因,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甲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