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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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共青团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换届时还应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干部相关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服务工作中;

(三)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有履职尽责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四)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密切联系师生,善于团结同志,有宽广的胸怀和较高的思想境界;

(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提任服务保障性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提任正处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副处职领导职务的,应在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学院院长或提任教学、科研、研究生、人事管理等学校职能部门正处职领导职务的,应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九)提任正处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五十五周岁以下;

提任副处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五十周岁以下;

(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

业绩特别突出或岗位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条件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有关单位或有关校领导根据岗位设置等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十条领导小组酝酿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是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提拔任职的必经程序。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职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教学科研单位: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工会教代会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系主任、教职工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其他单位: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上列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也可以先由有关单位经过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须提交书面推荐材料。

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五章考察

第十七条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和平时表现等情况综合考量,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考察拟任人选,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交流,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五)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六)综合考察情况和平时表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全面准确反映考察情况,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一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审核其干部人事档案,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报教育部核实。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动议、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

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六条实行换届任职和提拔任职任前公示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任职和提拔任职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学校发文任(聘)用;

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提出缓任或不任的建议,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谈话。

学校纪委同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与学校党委签订《处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连任届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任期内调整职务的,任职满三年,计算为一届任期;

任职不足三年,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方案,方案应包括职位、任职条件、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任职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任职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的比例不低于3:

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不列入本次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范围;

(三)召开见面会,进行民主推荐(测评);

(四)领导小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

1;

(五)组织考察;

(六)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推进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鼓励中青年干部多岗位锻炼和参加挂职锻炼。

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或八年的,一般应交流轮岗。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领导小组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章考核

第三十六条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试用期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工作贯彻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绩为主,从德、能、勤、绩、廉及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自我总结、公开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

正处职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核结果;

副处职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在干部任期届满时进行,可与干部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程序同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试用期考核在干部试用期满时进行,考核程序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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