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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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借款人与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借款人与贷款所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哪一项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自住住房;
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父母双方均未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4、一个家庭只能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
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是否同意贷款。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⑴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
⑵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⑶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屋建筑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⑷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
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
(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
(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
2、借款人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
3、借款人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那么认定为首套房贷款;
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那么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那么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方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方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
(一)
商品房贷款;
(二)存量房贷款;
(三)房改房贷款;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五)自建房贷款;
(六)回迁房贷款;
(七)互换产权房贷款;
(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
商品房是指由房企业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城镇住房政策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土地上无法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人以互换方式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的参加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工程进行审查后,对房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工程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xx年底前未“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明书、房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程中标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工程的投资情况。
《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
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企业营业执照副本(xx年底前未“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房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度。
由房工程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企业信用情况。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企业或房工程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平安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方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人面谈,甄别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
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假设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机关出具的直系关系书,下同)、(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未婚的,需提供单身;
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出具的离婚或调解书;
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出具的宣告死亡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
房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预交房款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
中心审核后返复原件。
按照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出具的军(警)官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
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
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假设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
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
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当(下同)。
借款人自行(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
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
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管理部门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
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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