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小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奖罚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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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由教代会表决通过,由校长审批,学校支部、行政负责落实奖罚。
学校建立考勤登记表,学期汇总后将经学校校长和本人双方签字,学校盖章后才能执行奖罚兑现。
学校考勤不严格执行制度或不按周公布或不及时落实奖罚,或有意少登、漏登本人或他人出勤情况者,检查中每发现上述一种情况一次罚行政值周或相关责任人50元;
因执行制度不严不公,造成教职工不满的,视情节罚款100—200元。
三、请假及规定
教职工应尽量在节假日安排好自己的有关事宜,进入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有充分事由确须请假者,必须写好请假条,由本人按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请假登记,不得代办或电话请假,不得先离人后请假。
因紧急事故本人不能事先请假者,可电话向校长请假办理,假满回校后必须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校者,要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含第三天)由校长审批;
三天以上,十天内学校核实同意后由教育督导组审批;
十天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督导组签字,由教育局审批,到人社局出具休假通知书,复印件送教育局和督导组备案,校长见“休假通知书”方可准许教师离校。
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差或因事、因病离岗,半天内向教代会(工会)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教代会(工会)核实后,到教育督导组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必须联系协调好自己的课程等有关工作,请假必须实事求是,多为工作考虑,对弄虚作假,借口托辞或搬弄关系者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理。
特别要说明的是,上班期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必须符合职业规范之要求。
上课由行政值周负责考核:
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5元;
旷课一节扣减津贴50元,并在年度考核和绩效量化中扣减相应的分数,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上视为旷课一节;
旷工一天扣减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并扣减年度考核评价分;
擅自调课和请假调课不到位的按旷课的二分之一执行;
会议、升旗每到一次奖10元,缺席一次惩10元,会议、升旗因特殊情况请假的不奖不惩。
全年病假、事假累计不超过两天且无旷课、旷会、旷升旗的设全勤奖200元,请假手续和规则按相关学校细则执行。
学校教学工作会、教研组层面会议(由教务处负责考核):
每次按1节课计算;
升旗仪式(政教处负责考核);
学校大型集会、德育活动(政教处负责):
按2节课计算;
学生出大课操、学生午睡晚睡视导(由行政值周负责考核):
每缺一次扣10元,请假扣5元。
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务聘任、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旷工
教职工凡擅离工作和学习岗位者,虽请假未批准者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
凡不愿接受工作任务,故意拖拉、借口不上岗或寻衅闹事,在师生中影响不良,对工作造成失误者,均按时间(以任务完成时间为准,超过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以旷工论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有旷工情况的不得评秀评模。
3、任何教师未经教务处许可,不得私自调课,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应提早一天报教务处,否则按旷课论处。
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示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病假
根据川人工〔1994〕38号文件规定:
教职工应关爱自身健康,因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工作影响康复的,或患传染性疾病的,应遵医嘱请假治疗或休息。
学校不提倡教师带病工作。
教职工病假未按程序审批,按旷工处理。
1、请病假时,须出示正规医院开具真实、有效、合法的病假条或其他治疗证明,经学校批准后休病假。
若持病假条或其他治疗证明不属实,一经查实,当事教师在当年年度考核和当期奖励性绩效考核中师德考核一项为0分。
2、当期病假1天以内不计入考勤,但须安排好工作。
病假当期累计3天以内(含3天),不扣款(病假期间自行调换教学、值周等其它工作任务)。
病假当期累计3天以上每天扣减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并扣减年度考核评价分。
3、连续或间断性长期病假考核办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事假
1、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试、竟赛等,学校派遣的,规定时间内按公假对待;
其它如学历提高、职称职务培训、证件办理等个人方面的请假须持有关通知、准考证等,按要求批准,视为出勤。
2、教职工事假按天数扣款:
学期中三天以内(含三天)不扣款,三天以上,超出部份每天扣减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并扣减年度考核评价分;
超过15天以上的,当年不得评模、不予晋职(级),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有试用期的延长试用期。
(四)、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规定执行。
婚假为5天(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由校长批准,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期间,不扣发奖励工资;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属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除享受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结束,未按时上班,旷工一天扣减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并扣减年度考核评价分)。
2、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发布)第八条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④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川人福[1998]1号)、(川卫妇发〔1998〕004号)文件规定,⑤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产假结束,未按时上班,旷工一天扣减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并扣减年度考核评价分)。
3、丧假:
根据川人福〔1993〕4号文件规定:
直系亲属去世,可准丧假5天。
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不扣发奖励工资;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结束,未按时上班,旷工一天扣减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并扣减年度考核评价分)。
四、其它
1、教职工每期全勤者,奖现金200元。
全年全勤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优评模。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因违反国家法规导致受伤引起住院的,原则上不请病假。
3、上述细则中的罚款及扣发的工资,全部纳入本单位奖励绩效统筹使用。
4、本制度将随着教育教学改革形势的发展和学校实际工作的需要,对其中条例进行完善和修改。
5、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支部和行政,从二0一三年秋季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