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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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全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赵建新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史周民市住建局副局长

徐广庆市招标办主任

成员:

常国红局建工科科长

贾文安市建管处副主任

刘霞市招标办副主任

朱军成市质监站书记

李治洲市安监站站长

李孟东市定额站站长

周利群市装饰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工科,办公室主任常国红(兼)。

五、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年月底)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招标办等相关单位和科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及时将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及参建主体,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覆盖。

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号)宣贯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月底前)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招标办等相关单位和科室组织治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照《濮阳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附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号)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立即整改。

(三)排查治理阶段(年月至月底)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招标办等相关单位和科室对治理范围内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

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立案查处;

同时要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各单位、科室根据排查情况填写《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濮阳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并于每月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推广阶段(年月)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招标办等相关单位和科室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年度工作总结同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一并于月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定额站、市装饰办、局城乡建设科等相关单位和科室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

各部门需明确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各单位实施方案和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请于年月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辖区治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覆盖。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主管部门及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问题、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报省厅挂牌督办,省厅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曝光,视情况约谈工程所在地有关领导。

(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联动,积极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

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核查,限时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举报邮箱:

投诉举报电话:

附件:

.濮阳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

项治理行动自查表

.濮阳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濮阳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汇总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号)

附件

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建造师):

总监理工程师:

材料目录

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建设单位

招标公告(招标发包提供)

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发包提供)

投标文件(招标发包提供)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招标发包提供)

施工总承包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

工程款支付凭证

总包单位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专业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材料设备采购台账、支付凭证

材料设备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自有机构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分包单位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监理单位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月报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核查、抽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附件—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的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仍直接发包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签订阴阳施工合同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

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年月日

自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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