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工商监管执法评价标准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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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1份未按要求归集的,扣0.5分。
市场主体监管科
Ⅰ-2
信息公示
抽查
(6分)
Ⅰ-2-1按规定完成对辖区内抽查企业的检查。
3
计算机数据
核对资料抽查
未按时完成抽查检查任务的,每发现1例扣1分;
未按时公示抽查结果的,发现1例扣0.5分;
抽查审批流程不规范的,发现1例扣0.5分。
Ⅰ-2-2检查文书制作规范,归集有序。
资料抽查
全样本检查
每发现1张填写、审批不规范的,扣1分;
发现1例认定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取证不足的,扣0.5分;
发现1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不规范的,扣0.5分;
发现未按要求归集的,扣0.5分。
Ⅰ-3
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
(4分)
Ⅰ-3-1按规定作出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公示
未按规定作出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公示的,每发现1例扣1分;
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表填写不规范的,发现1例扣0.5分;
审批内容与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发现1例扣1分;
发现1列未按要求归集的,扣0.5分。
Ⅰ-3-2按规定受理异议
未按规定流程受理异议的,每发现1例扣1分;
因市场监管所造成的错误,经修改并公示的,发现1例扣0.5分,未修改的,发现1例扣1分。
Ⅰ-4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Ⅰ-4-1按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决定并公示
未按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的,每发现1例扣1分;
Ⅰ-5
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真实性
(2.5分)
Ⅰ-5-1按规定处理举报
2.5
未按规定程序受理举报并予以处理的,每发现1例,扣1分;
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的,每发现1例,扣1分;
未妥善归集举报内容、核实处理以及书面答复等材料的,每发现1例,扣0.5分。
Ⅱ
日常监管
Ⅱ-1
预警市场主体(3分)
Ⅱ-1-1按要求及时处理情况
每发现1起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扣1分。
Ⅱ-2
登记事项监管(3分)
Ⅱ-2-1按要求及时处理情况
实地抽查计算机数据核对
每发现一起未依法对登记事项予以监管的,扣1分;
每发现一起异地经营信息不准确或异地经营状态更新不及时的,扣1分。
Ⅲ
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
信用监管
指导
Ⅲ-1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公示信息的应用情况(0.5分)
Ⅲ-1-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公示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共享应用
0.5
区、县、街镇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工作有要求、有部署的,不予以协同配合,未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公示信息的互联互通,未形成部门间联动奖惩工作机制的,扣0.5分。
Ⅲ-2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情况(2分)
Ⅲ-2-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数据统计工作
计算机
数据核对
未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党建数据采集和统计汇总工作的,扣0.5分。
Ⅲ-2-2建立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制度
1
辖区内未开展专业市场开展党建指导工作,辖区内从未建立专业市场党建联系点的,且本年度无新增专业市场党建联系点,扣1分。
Ⅲ-2-3培育典型推广经验
未利用系统内外报刊、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有关情况、新鲜经验、典型事例、具体成效的,未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信息报送机制的,扣0.5分。
Ⅳ
监管条线
重点检查
Ⅳ-1
非机动车经销点监管
(1分)
Ⅳ-1-1非机动车经销点底数情况
未建立从事非机动车经销点台账,不掌握底数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扣0.5分;
对有违反登记事项行为的经销点未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扣0.5分。
Ⅳ-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规范(1分)
Ⅳ-2-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情况
未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的,扣0.5分;
未建立台账,不掌握底数情况和经营情况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未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扣0.5分。
Ⅴ
注册登记(12分)
Ⅴ-1
个体工商户登记
(12分)
Ⅴ-1-1个体登记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情况
6
收取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每1起申请案扣1分;
登记事项核定不规范,每1起申请案扣0.5分;
电脑数据录入出现差错,每1起申请案扣1分。
注册许可科
Ⅴ-1-2受理、审核事权适用准确、恰当情况
受理、审核事权适用不准确、不恰当的,每1起申请案扣0.5分。
Ⅴ-1-3个体复议、诉讼、信访情况
查阅资料
个体登记违反规定引发重大信访或者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每1起扣2分。
Ⅴ-1-4特色工作取得实效、具有操作性和推广性价值
现场察看
能够结合辖区特点,有创新,取得实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创新成果或者取得的工作成效,在本分局或者系统内形成特色工作,具有操作性和推广价值,经评比小组听取汇报结合处室评定后确定。
Ⅵ
监管实务
(149分)
Ⅵ-1
商标监管
Ⅳ-1-1对于重热点市场、主要商业街(区)等易发侵权风险点采取重点监管措施
5
书面检查
现场抽查
未根据辖区特点评估划分辖区易发侵权风险点和制定有针对性监管方案的,扣1分;
未根据监管方案开展日常巡查,且没有书面记录的,扣1分;
在重热点市场、主要商业街(区)等每发现1户有商标违法行为的,扣0.5分,存在规模性、群体性(3个商户以上)商标违法行为的,扣3分。
在易发侵权风险点及周边区域内发现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窝点的,扣1分。
商标广告科
Ⅳ-1-2完成商标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电脑抽查
未及时在商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商标认领的,扣1分;
未及时根据商标预警提示完成商标行政指导的,扣1分;
未在商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重点商标培育计划和工作记录的,扣0.5分。
Ⅳ-1-3完成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4.5
案卷抽查
商标违法案件质量有暇疵的,每件扣0.5分。
对于已涉嫌商标犯罪而未移送公安部门的,扣2分。
案件金信系统中被侵权商标国别等录入内容输入不准确的,每件扣0.2分。
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的商标违法案件未及时予以查办的,每件扣0.5分。
Ⅵ-2
广告监管
(20分)
Ⅵ-2-1能熟练运用“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和户外广告发布情况
系统权限核查,上机
操作
1.未按要求完成广告监管信息化工作权限分配的,每个所扣0.5分;
2.基层所干部不能熟练运用广告监管系统查询广告经营单位情况和户外广告发布情况的,每人次扣0.5分;
Ⅵ-2-2开展辖区内户外广告巡查、商办楼宇和住宅社区公共区域的各类广告巡查、各类公共服务场所的店堂广告巡查,应当有计划、有记录、有处置。
资料(记录)检查
1.无巡查计划、记录的,未按巡查计划开展巡查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辖区内重要区域和主要道路(具体名单另附)的户外广告巡查,未每月开展一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3.其他两类巡查,未每两月开展一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置的,每件扣0.5分;
5.对辖区内较大型(1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媒体设施以及网络型(同类媒体、同一内容多点发布)广告媒体设施的基本情况无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6.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且属于法定禁设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报请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部门抄送市容绿化管理部门。
未报请分局抄送的(区市监局),每发现一次扣0.5分。
Ⅵ-2-3辖区内广告发布内容基本可控,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得到及时处置
实地抽查
市局对基层所辖区内重要区域和主要道路开展抽查,发现违法违规广告情况较严重的,酌情扣1-5分;
Ⅵ-2-4对巡查发现涉嫌违法的广告线索,应当在发现的24小时内及时录入违法广告线索处理系统。
对分派的各类违法广告线索,在线索到达的24小时内完成签收和交办等环节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含前述时间)内完成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线索处理流程
计算机流程
数据核查
1.对自行巡查发现的,或者市局现场抽查通报的违法广告,基层所未在发现或接到通报的24小时内及时处置的,每件扣0.5分;
2.对交派的各类违法广告线索,未在线索到达的24小时内完成签收和交办等环节工作的,每件扣0.5分;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线索处理流程的,每件扣0.5分。
Ⅵ-3
网络监管(16分)
Ⅵ-3-1网上亮照工作
上网核对
交易类、交易兼信息类网站及第三方平台网站未实施网上亮照的,每发现1起扣1分;
信息类网站未实施网上亮照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Ⅵ-3-2网络经济户口维护工作
3.5
未及时开展网络经济户口维护的(以外网数据为主),每发现1条数据扣1分;
发现1起网络经济户口信息不准确或遗漏的,扣0.5分。
Ⅵ-3-3网络交易主体网上抽查工作
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网上抽查的,发现1起扣0.5分。
Ⅵ-3-4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工作
未按规定处理主体、客体、行为线索,发现1起扣0.5分;
未及时开展网络监管专项整治的,扣2分;
未建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Ⅵ-3-5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
实施行政处罚后,原违法经营信息仍然存在的,发现1起扣0.5分;
每年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处罚的案件不足3件的,每少1件扣1分;
未使用网页在线留证系统保存违法网页的,发现1起扣0.5分;
网络案件统计不准确的,每发现1起扣0.5分。
Ⅵ-4
市场监管(9分)
Ⅵ-4-1按照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规定开展市场检查情况
计算机数据核对实地抽查
每发现1起未及时进行市场信用等级认定的,扣1分;
每发现1起未按规定开展市场检查的,扣0.5分。
Ⅵ-4-2开展“诚信市场”和“诚信经营户”创建活动
资料查看
未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的扣1.5分;
未指导市场开展“诚信经营户”创建活动的扣1.5分;
创建活动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
Ⅵ-4-3市场监管实效
每发现1个无照市场(区县政府批准的临时疏导点除外),扣4分;
发现1户无照场内经营户,扣2分;
发现1户未亮照经营的,扣1分;
市场内有违法交易活禽行为的,扣4分;
每发现1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