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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二、赛制具体说明:

(一)立论阶段: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

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

怎样证明无法救治?

谁来证明呢?

哪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

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

安乐死'

但依然有很大争议,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

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

不支持安乐死

诚然,生命不是为了死亡的终结而存在。

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的生命,即便这一次生命多么坎坷,多么不平,它还是发生了。

人活在世上,生命的无常无时不在发生着,没有人知道下一秒钟我们会怎样,明天睁开眼睛世界是怎样。

我们的人生这样无常地发生着,其实,说到底,

也不过就是遵照生命运转的自然规律,由始至终而已。

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

这样不人道的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自然运转的规律。

我方观点认为:

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病痛,使得患者得以早升极乐。

但是,我们却更清醒地看到,在这种貌似“安乐”的背后,却是在世者深深地受到伤害的心。

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人,不是别人,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的人,而是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

与我们有深厚感情牵绊的最最亲爱的人啊。

我们难道就真的看见他们那样“安乐”地死去而感到放下胸口的一块大石了吗?

难道就只有为他们选择死亡,才是我们这些最亲密的人应该选择的吗?

如果说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为了让自己得以减轻痛苦,那么,相对于那些还生存着的人来说,他们为自己最亲的人选择了死亡,他们的心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伤痛啊!

况且,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

更甚者,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

确实,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正是如此,我们才更要去捍卫这种权利。

而不是去进行所谓“安乐死”地剥夺。

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有着无限可能的过程,谁可以保证天气预报百分之一百的准确性,谁可以保证生命的终结过程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呢?

没有。

除了我们知道人最终会死亡以外,我们对于生命的其他偶然都只是猜测和依据。

或许有时候呈现出某些合理性和先进性,却也改变不了生命

无常的规律。

再者,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

相对于生命,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其相互衡量。

没有了生命,何来其他各种存在。

的确,我们的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各方面都不太完善,有待改进。

我们的国民生产也不是发达国家所能理解。

我们有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我们有大多数的贫困家庭。

当一个面临风吹雨打的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打击,他们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物质上的损害,而是精神上的伤痛啊。

看着自己的亲人那样痛苦地躺在病床上,他们有一些人甚至都愿意用自己的躯体去承受那种苦痛。

这种感情是多么诚挚,多么动人。

然而,这种真挚的事物难道就一定要用“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却衡量吗?

我们是人,我们的确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

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

这样的坚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

人,活在世上,已经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了。

正所谓“死生亦大矣”,这样的大事,怎么可以叫“安乐死”随便夺走呢?

珍惜生命,就是对于人生最好的回报!

所以我方认为:

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

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为。

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

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

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

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

专访天津医科大学教授、“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

新浪观察:

长期以来,安乐死在中国乃至世界都饱受争论,要正式立法,阻力是什么?

  崔以泰:

目前看来,安乐死要在中国立法还距离遥远。

因为中国人观念太保守,总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活着总比死了强”。

外国主要是受到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

  经过了许多年的争论,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至少有三个国家将安乐死立法。

一个是荷兰,他们在2002年4月1日通过了《安乐死法》。

美国是只有一个州——俄勒冈通过了立法,他们叫做《尊严死亡法》,就是尊重病人的意愿,让病人能够舒适、安详、无痛苦的死去,是有尊严的死。

还有就是比利时,2002年10月通过了立法。

现在我国立法对安乐死太缺乏重视,几乎可以说是漠视,在人大提出的建议根本不能上升到可以考虑的位置。

十七年前,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病晚期而饱受受病痛折磨。

作为儿子,亲眼看见母亲这样大年纪还要受这种无望的罪,王明成请求主治大夫为母亲实施“安乐死”。

主治医师蒲连升在王明成一再哀求下,给夏素文用了若干“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夏素文死亡。

谁也没有料到,作为中国第一例“安乐死”,事情到这里才刚刚开始。

因为“故意谋杀”夏素文,王明成和蒲连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被判刑。

 

 中国自古以为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说,“人命至重,贵于千金”。

救人性命,即使病人已病入膏肓无药,这是当大夫的职业天性,更是人性。

要从“救人性命”到“助人死亡”,这是传统的中国伦理的不能容忍的。

在我国当今的法治之下,安乐死就是谋杀!

是对人生命的轻视和亵渎。

  忧虑一、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无法救治并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愿接受安乐死。

可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

如果实施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医生为摆脱一已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口?

  近年来,欧洲爆出数起医护人员利用本职岗位变态杀人的事件,在医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荡。

1992年,英国女护士贝弗利·

阿利特被判入狱13年,罪名是谋杀4名幼儿患者,并企图谋杀另外9人。

2000年,英国“死亡医生”希普曼因谋杀15名患者被判终生监禁。

此外,他在行医的20多年里,用注射过量海洛因的手法杀害至少265名患者。

2001年9月,瑞士32岁男护士安德马特承认,他出于“同情”杀死了27名患者。

  忧虑二、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新的社会悲剧。

  忧虑三、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

一些病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

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怀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

  忧虑四、当出现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再继续接受救治,继而请求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会怎么样呢?

这无疑于因为贫困而要自杀,这是人道还是非人道?

  忧虑五、伯尔尼大学医院的精神病专家托马斯·

舒尔弗认为,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一时头脑发热可能会做出想要自杀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其实是不理智的。

如果病人出于一时激动而结束自己的生命而非深思熟虑,那么这种死亡对他们就是不人道的,甚至是在助纣为虐。

  忧虑六、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说: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然而人们也担心,一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更的社会不公。

社会学家则指出:

一项法律应该是民意的体现。

安乐死是否是大多数人的民意,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

在中国,由于国情相对特殊,大多数人的现状不是要“求死”而是“求生”。

很多老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

死"

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据调查,全国近亿老人中,有600多万老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武汉市一位老母未死就被儿子送往葬场。

  另外,我国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

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

而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建全。

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

  央视经济半小时不久前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故事:

某贫困山村一位60岁左右的老人因为类似阑尾炎这样的小病儿子媳妇拿不出钱来上县医院看病,只能在乡卫生所躺着等死。

在城市里,一些下岗职工因为经济原因得了病也放弃治疗或寻死。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

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2001年8月,西安市经实际调查,把尿毒症在社会保险中的报销额度从70%增加到90%,把每次的透析费最高标准从450元降低到380元。

至此,当时联名要求安乐死的病人们除一名因病情恶化去世外,其余的都不再要求安乐死,而是。

如果导致病人请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实乃家境贫穷,而我国立法如果认可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将会是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况。

正方:

反方:

  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

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评论]

  看看王明成活得多么痛苦,虽然活着但生活质量很低,还不如去死,尊重当事者的意愿符合人道。

否则,就是在让人履行一种承受巨大痛苦的"

生"

的悲惨义务。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

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医疗资源用于"

可以治愈"

的普通病人。

[评论]

  ·

[柏杨:

我赞成安乐死] 

  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

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

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

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

  任何微小的法律漏洞都可能被人利用,为谋杀、逃避赡养、摆脱医疗失误等提供方便;

重病求死之人依然有求生欲望,时常在疼痛和平静之间摇摆,如何判断他的真实意愿?

  安乐死本质是一种自杀,使亲人蒙受痛苦是自私的。

庞大的贫困群体是中国不容忽视的现状,"

贫病"

总相联,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困阶层的责任。

[安乐死:

一个两难的选择] 

  与亲情、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的现实冲突

  对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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