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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与出现问题的原因

3.提出的建议

七、调查总结

1.总结

2.小组成员心得体会

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前言:

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本次调查着重于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该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由9月1日起实施。

新个税法施行后将有约6000万人不再缴税,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

一、调查目的:

分析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利与弊,了解个税改革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二、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网络调查相结合

三、调查时间与地点:

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0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附近、柳州五星街附近、柳州人民广场附近、柳州市民广场附近

同时进行网上问卷发放

四、调查小组成员:

五、调查过程: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

1.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工薪所得税率表由现行的9级简化合并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级距虽然仍是5级,但每一级距的金额都是以前的2至3倍。

4.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总的减除费用标准维持4800元不变。

5.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到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

(二)问卷情况:

实地发出调查问卷以及网络发出调查问卷共288份,收回有效问卷288份。

课间小组成员共同在学院附近对在校老师及同学发放问卷,在课余时间到市人民广场、五星街以及市民广场附近对周围工作人员以及路人发放问卷。

网络问卷发放时间从2011年9月26日截止至2011年10月20日。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问卷:

通过对164份网上问卷及124份实地问卷的汇总整理,我们得到如下信息:

通过对收入来源的分析,我们得出被调查者的收入来源各占百分比,如下图: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收入来源最多的是工资薪金,而稿酬、特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收入来源者很少很少。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级、税率区分工资薪金、个体经营所得、劳务所得等多种收入来源,本问题可明了此次调查我们的局限性。

关于被调查者月收入则如下图: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月收入在一千元至两千五百元之间人数最多。

关于被调查者了解个税改革渠道分析结果如下图: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中多数是从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介了解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情况,有此可看出对于个税的改革媒体方面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反应个税改革一直是社会的焦点。

关于被调查者对本次个税改革态度的分析结果如下图: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中多数都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应该再提高的,或者是基于物价考量,或者是基于贫富差距考虑。

关于被调查者认为多少免征额是合适的,分析结果如下图: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大都认为免征额可以在3500元的基础上提高,但最好是能控制在5000元以内。

关于被调查者认为本次个人所得税提高免征额对哪类人群有利,分析结果如下图:

由图可知被调查者大都认为本次个税改革对于工薪阶层更有利,但也有人认为是对于高收入者更有利,这点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证。

关于被调查者认为所得税应按什么来征收,分析结果如下图:

由图可知在个税征收来源上按照地区分类以及按照个人工资数额分类征收得到了较多被调查者的支持,而对于家庭人数和家庭工资总数这一项在调查过程中最容易引发被调查者的迟疑。

关于被调查者对个税政策的期待分析结果如下图:

由图可知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多数人还是觉得应该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及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似乎都只是些片面的看法,并没有深入研究。

六、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分析、网上搜索及综合讨论,我们得到以下三方面结论: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积极作用:

从此次调整的方案来看,有两个亮点值得引起关注:

首先是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其次是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对于这两点而言,明显体现了对中等收入的一个倾斜,也显示出目前各方在个税改革方面的一个妥协。

1.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

另一方面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2.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3.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4.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到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与出现问题的原因:

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

但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来看,要想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起到有效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显然不是重点,目前而言,个税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需要作出改革,而不能对个税改革能调节贫富差距抱有过多的期望。

2011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

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后我们总结出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有: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范围不全面。

“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却至今未见任何动静,与之相关的个人各类所得如何综合在一起,以及应不应该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免征额通胀指数化等问题统统绝口不提。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

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税收漏洞,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如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等。

2.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

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则税负相同;

大小城市消费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则交税也一样多;

需要赡养的人数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等等,而我国个税征收时并未考虑这些。

3.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别划分过多,税率计算繁琐,程序复杂,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不利于征收与管理。

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虽然普通民众都认为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能使税收增长,实际上这制造了高收入者逃税的动机。

4.征收管理力度不足,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

当前征管难度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再者,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申报纳税条件不成熟,操作不可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大致100个应申报人只有不到10个人在申报,10个申报者能准确申报的不会超过1个。

要让被动代扣代缴纳税转为主动申报纳税仍有一个培育过程。

(三)提出的建议:

虽然此轮个税改革尘埃落定,但税改大幕却刚刚开启,从目前来看,我国尽快推进个税的“质变”已经逐渐成为各方的共识。

针对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逐步建立混合所得税制,远期应向综合制过渡。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将分类征税和综合征税的办法混合在一起征税的混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是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的主要障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但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机制,仍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从源征税、代扣代缴。

所以我们要在现有的分类征收模式基础上,对资本收入性收入如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征收。

2.建立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

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

3.优化税率,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

各国实践表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

因此应减少税率级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征管成本。

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适用降为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最高累进税率至40%;

统一税率、统一扣除、统一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方式,简化税收计算,利于征管,降低税负,预防纳税人逃税动机。

4.建立个人收入控制体系,强化税收征管力度。

现阶段,推进个税改革的目标需从四方面着手,第一是让所有的公民有一个税号;

第二是所有收入完全货币化;

第三是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的现金流动必须通过银行;

第四是对税务、工商、企业、金融等进行联网,加大监察力度。

七、调查总结:

(一)总结: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虽然个税改革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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