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婚前保健服务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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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婚前卫生指导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和计划生育指导;
3、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的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7、提供《新婚教育》等宣传资料。
(三)婚前卫生咨询
由婚检医师针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选择。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及要求
(一)程序
预检→综合体检→留尿送检验室化验、采血→分性别检查→胸部透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出具"
证明"
。
(二)要求
1、预检
(1)预检处应有固定的医护人员。
(2)医护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如下工作:
①查验、核对服务对象必备的有效身份证件、照片;
②向服务对象介绍婚前保健服务须知:
包括婚前保健服务项目、程序、所需时间、注意事项、收费标准等情况;
③指导服务对象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粘贴照片;
④在体检表照片处加盖"
预检处专用章"
(图章式样见附件);
⑤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⑥引导其到相关检查室进行检查。
2、综合体检
(1)应由专职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负责。
(2)询问病史
①应理解准备结婚男女双方的心情,采用亲切、尊重和耐心的态度,注意人际交流技巧,尊重男女双方的隐私权,取得他们的信任与合作;
对既往史和家族史的询问应有充分的耐心,等待他们的回忆;
对疾病含义不理解时,应按疾病的重点症状询问,并适当地启发和提示;
对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病史也应仔细询问,以免漏诊。
②询问病史结束后,男、女受检者和医师均应分别在其"
婚前医学检查表"
上签名。
(3)一般体格检查
应按一般体格检查的内容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逐项认真检查,填写"
,并签名。
(4)出具辅助检查检验单
婚前医学检查表中规定的"
常规检查项目"
为必检项目;
其他辅助检查项目,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3、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科室的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检查所需时间、取报告的地点和时间;
建立婚前医学检查单独的登记本,并认真记录。
4、分性别检查
(1)应由同性别的医生进行检查。
(2)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须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由本人在"
上签字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且影响婚育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生殖器官可疑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5、婚前卫生指导的形式和要求
(1)指导形式
①集中宣教:
利用服务对象在等待辅助检查报告期间,组织集中听课和观看录像。
系统讲解性保健、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和影响婚育疾病的基本知识等,同时观看《新婚学校》等录像。
②个别指导:
集体听课和观看录像只能提供常规的、标准化的信息,在接收集中指导后,必然有一些服务对象对某些问题尚须进一步深入了解,婚前保健服务人员应给予详细解答,热情指导。
③提供资料:
集中宣教和个别指导后,应向每一对服务对象提供《新婚教育》等宣教资料,作为集中宣教的补充方法,以加深理解、巩固知识。
(2)要求
①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集中宣教、个别指导和宣教工作的管理;
②集中宣教应深入浅出、用词恰当、通俗易懂;
个别指导应耐心、热情,配合模型、挂图、录像等辅助教具,以提高宣教效果;
③婚前卫生指导前后应做问卷调查,以测定指导效果;
④婚前卫生指导至少应为40分钟;
⑤负责婚前卫生指导人员,应及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的原始登记;
⑥宣教环境:
在婚前保健服务环境中,应设置宣传版面和有关用品的陈列柜,以增加宣教气氛,提高服务对象的感性认识。
6、婚前卫生咨询的要求
(1)咨询对象
应为所有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对下列人员应重点进行咨询:
①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服务对象;
②对生殖健康、生殖保健方面有疑问的服务对象。
①负责婚前卫生咨询的婚前保健医师和主检医师,应具有遗传学、优生学、生殖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并能运用人际交流技巧,对遗传、优生等生殖保健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提出医学意见。
②应当尊重服务对象,平等待人,并持热情、关怀和真诚的态度,专心倾听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承认和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③通过与服务对象交谈,掌握其需求,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科学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④在提出"
建议不宜结婚"
、"
建议不宜生育"
和"
建议暂缓结婚"
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的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与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
上签署知情意见。
⑤做好咨询登记。
7、提出医学意见和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婚前保健医师应根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结果,提出医学意见;
根据婚前卫生咨询的情况,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2)应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并请受检双方签字;
同时
要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将《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送交主检医师,由主检医师复审、进一步咨询、签字,加盖"
婚前保健服务单位专用章"
,交予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对象。
8、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
婚前医学检查转诊记录"
中的"
申请单"
,转至所属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该机构确诊后,应将结果填入"
回执单"
,连同检测报告一并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转至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断结果,为最终确诊结论。
9、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服务对象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及鉴定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基本条件
1、各市、县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一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
除哈尔滨市外,其他市所属行政区不单独设立婚前保健服务机构。
省农垦系统应在每个农场管理局设立一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
2、开展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
涉外婚前保健服务机构"
),应为具备条件的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房屋标准
1、分别设置专用的预检处、综合体检室、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婚前卫生宣教室、婚前卫生咨询室和资料室,各室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
2、设置检验科及其它相关辅助科室。
(三)设施标准
1、预检处:
应有桌、椅、体检表、钢笔或水性笔、登记本,有宣传版(画),在明显处悬挂婚前保健服务须知(包括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所需时间、出具证明的时间、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程序、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等服务对象应了解的全部情况)、婚前保健服务收费标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2、综合体检室:
桌、椅、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灯箱、色谱仪、叩诊槌。
3、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桌、椅、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地灯、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用品等。
4、男婚前医学检查室:
桌、椅、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手电筒、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用品等。
5、宣教室:
有桌、椅10套以上,有放像机、VCD、电视、录音机等设备;
有生殖健康知识(优生保健、避孕知识、性生理、性卫生等)的挂图、模型;
有避孕药具、《新婚教育》等宣传册和宣传资料、登记本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6、咨询室:
有桌椅、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常规避孕药具及登记本等。
7、检验科、X光室及其他辅助科室:
(1)检验科:
应设有常规、生化(免疫)、细菌三室,配备显微镜(双镜)、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培养箱、恒温水浴箱、酶标仪、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离心机、电冰箱及必要的试剂和一次性用品。
(2)X光室:
应配备200-500mAX光机。
(3)其他辅助科室:
B超室、心电室等。
各室应有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登记本。
涉外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有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它条件。
8、资料室:
有资料柜等。
(四)环境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的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室温适宜,布局合理,方便服务对象,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防止交叉感染。
(五)人员标准
1、应配备专职的男、女婚检、综合体检医师及主检医师,每单位至少4名;
宣教人员1名;
数量适宜的检验人员和注册护士。
2、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应同时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检验人员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涉外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同时,主检医师应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综合体检、男、女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检验人员应具备主管技师以上技术职称。
4、宣教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宣教的基本方法和有关科学知识。
5、《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和《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附后。
四、婚前保健服务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1、开展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开展涉外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农垦系统应由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审批。
审批、发证、校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2、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