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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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恢复入学前的身份,入学资格可以保留一年;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均需按照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1、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部、学院(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所在学部、学院(部)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请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请他人代为注册。

2、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注册。

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视情节给予学籍处分。

3、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将记零分,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研究生校外修课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院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授课院校的研究生课程。

课程修完,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的正规成绩单原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我校聘请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如需在指导教师所在的非研究生院学校上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该校的开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校外学习手续。

第十一条重修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缴纳重修费用。

每门课可重修2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时间。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的选修课。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需办理请假申请(因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免费重修或免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免修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

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

(1)TOEFL成绩不低于90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

(2)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

(3)GRE成绩不低于1200分者(2年内有效);

(4)GMAT成绩不低于700分者(2年内有效);

(5)WSK(PETS5)、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

(6)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三条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19周~21周按研究生院成绩登录系统所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上网登记考试成绩。

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题及试卷送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单位保存,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相对成绩A、B、C、D排序;

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原则上A不超过20%,C或D不少于10%。

学习人数不多于15人的必修课程,成绩比例由教师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按通过(P)、不通过(F)记载。

无故缺考者,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学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后,方可查询该门课程成绩。

在学研究生因就业等需要的中文成绩单由学部、学院(部)研究生教务员出具,因出国(境)等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出具。

第十六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请病假手续的相关规定: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书),经指导教师、研究生工作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两周以上需经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要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事假一至三天要经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工作助理同意,三天以上要向指导教师请假,经研究生工作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3、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4、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休学:

(1)经诊断,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4)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能休学。

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2、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5、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到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方可复学。

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两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

2、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又没有新指导教师同意接收的研究生。

3、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4、未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研究生。

5、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研究生。

6、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研究生。

7、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8、凡在学期间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

9、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

10、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的研究生。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部、学院(部)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批准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院为其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

此类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2、退学研究生可以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申请由研究生院为其出具“研究生学习证明”。

3、凡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并得到批准者,均需向学校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硕士生每学年2000元,博士生每学年3000元(从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最多缴纳3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多缴纳2年;

博士生最多缴纳4年),同时退回已领取的研究生奖学金。

4、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已经转入博士生阶段的,原则上不得转回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注:

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入学3年内可转回硕士;

硕博连读转回硕士要保证从硕士入学到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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