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融资作业指导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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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4.职责与权限

4.1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自营中心

1)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调研、受理、资料收集;

2)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初审;

3)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调查报告的撰写和提报;

4)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操作和放款条件的落实;

5)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帐务处理;

6)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7)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资金支付的调查、审核与监控。

4.2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1)负责协助经营单位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

2)负责协助经营单位调查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

3)负责出具协查意见,并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或者授信审批部审核。

4.3总/分行公司银行部

3)负责出具协查意见报授信审批部。

4.4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1)负责审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可行性;

2)负责按规程审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

3)负责按规程审查出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并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

4.5有权审批人

1)包括分行信审会、分行行长(如需分行审批)、总行信审会、总行分管行领导、总行行长;

2)负责按有关制度、权限和规程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批。

4.6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和一级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4.7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原则和基本规定

5.1融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为我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客户;

2)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所销售产品的生产商为行业内较知名企业;

5)申请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6)办理信贷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5.2质押物应满足的条件:

质押货物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国标质量认证、产品种类比较统一、价格透明且波动不大、便于储存、不易变质、易于变现的流通货物,且货物原则上为申请人自有,具备以下特点:

1)权属清晰,出质人能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质押货物具有所有权;

2)具有相对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该质押货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3)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可在该市场及时、经济、有效处置质押货物;

或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已落实质押货物的回购方或接收方;

4)必须具有明确依据(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公开市场报价等)确定其实际价值;

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成品油等),并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的范围,详见目录清单(记录五)。

5.3质押物的价格确定方法:

1)原则上按照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和市价孰低法确定;

2)企业自产商品,一般按照市价与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

3)市价的确定:

原则上以国内专业网站公布的价格作为市价。

若无专业网站对质押货物的品种进行价格显示,则可参考该类产品的行业协会所公布的价格。

5.4融资额度、期限及利率:

1)该业务敞口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连续三个月最大销售额的总和;

2)融资期限应与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和贸易经营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及我行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程序执行;

4)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对价格波动大、产品生命周期短的产品,应适当降低质押率,应选择申请人质押货物种类中单位价格最低者作为计算质押物总价值的依据;

5)质押担保的同时,原则上应追加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5质物监管:

质押给我行的货物需由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公司监管,监管模式可采用普通监管或输出监管两种方式。

我行对监管公司的管理按照《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记录一)执行。

5.6质物保险:

质押物监管期间,出质人应当就质物向我行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受益人应为我行,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合同交由我行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5.7业务办理流程:

1)受理与调查。

经办行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文件所列条件选择合作对象及质押货物,并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该笔业务为静态模式(逐笔控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或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

2)审查与审批。

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过授权按照总行审批流程办理。

3)合同的签订与出账。

a)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该协议是我行、申请人及监管方基于对申请人将货物质押给我行,以及质物的监控、质物的追加、质权的解除等相关事项的约定,客户经理必须做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面签,签订时要将业务操作相关的签名、预留印鉴签盖完善。

业务操作模式为静态模式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逐笔控制模式)》(记录三),业务操作模式为总量控制模式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模式)》(记录四)。

b)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客户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记录二)。

c)质物出质及出账。

经办行、申请人、监管方三方共同核实库存,核库后,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完成质物出质,签订相应《借款合同》等办理出账流程,完成出账。

5.8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除应符合相应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要求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质押货物价格波动时的处理。

经办行须及时了解库存货物市价变动情况,做到实时监控,如发现质押物市价较前次核定单价之价格跌幅超过10%时,我行应要求申请人在3日内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a)追加质押货物至货物总价值达到我行规定水平;

b)追加保证金或我行存单质押;

c)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d)减少授信余额。

2)质押货物增加时的处理。

申请人陆续储存于监管方的货物均视为对质押货物的追加。

经办行应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完成质物出质,相关单据将作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记录二)的附件。

3)提货处理

a)静态模式下的提货处理。

静态模式下,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可向我行申请提货:

①在我行存入该部分货物所担保融资金额的保证金;

②提供该部分货物所担保融资金额的我行存单质押;

③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④偿还该部分货物所担保的债务。

提货手续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

b)总量控制模式下的提货处理

①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申请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

②质物的价值等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申请人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按我行要求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可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③质押期间,每次有新货入库,我行都要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对质物进行入库监管。

4)质押监管期间,我行应定期进行巡库,确认最新质物情况。

5)申请人结清在我行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后,我行可书面通知监管方解除质押监管。

6.操作流程

本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4个阶段,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

节点

操作环节

岗位

流程描述

操作风险提示

ⅠA1

申请

客户向经办行提交业务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材料等基础性资料。

ⅠB1

调查

支行客户经理

1)客户经理受理业务申请,按照《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

2)调查的基本要求;

a)客户的基本资格;

b)通过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资信状况;

c)客户所处的行业及发展前景;

d)明确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模式;

e)明确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要素;

根据调查和审核情况撰写信贷调查报告,作出对授信的综合评价。

风险点1:

虚假资料证照。

事件类型:

外部欺诈

风险级别: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及交易的真实性。

控制措施:

双人调查核实。

控制岗位:

支行客户经理。

ⅠB2

是否权限内

支行

1)是,至节点ⅡB1;

2)否,至节点ⅠC2。

ⅠC2

是否参与需要调查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

1)是,进入节点ⅠC3;

2)否,进入节点ⅠD2。

ⅠC3

协助调查

协助支行进行贷前调查。

具体操作参见《小企业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XQ)75-0108)

风险点2:

调查失真。

内部欺诈

保证调查结果、资料齐全、有效、交易真实。

双人协查

协查岗

ID2

协助调查

总/分行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

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

风险点3:

调查失真

大客户中心经理

ⅡC1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1)是,至节点ⅡC2;

2)否,至节点ⅡE1。

ⅡB1

审查审批

1)支行在权限内进行审查审批;

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

审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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