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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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X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究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XX、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XX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软件

1、系统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

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

基于EFI的通用或专用BIOS系统技术等。

2、支撑软件

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

软件管理工具套件技术;

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工具技术;

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

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

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具软件技术;

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

中间件软件包括:

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控制;

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和面向Web服务及SOA架构的应用服务器;

面向业务流程再造;

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等。

4、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

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

嵌入式网络技术;

嵌入式Java平台技术;

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

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研发及生成技术;

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

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

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等。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

包括:

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

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

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

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

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技术;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

基于智能技术的中、外文字识别软件技术;

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

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

语音识别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

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

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技术;

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

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3D软件技术;

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成软件技术;

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技术等。

8、金融信息化软件

金融信息化软件是指面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等金融领域服务业务创新的软件。

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

基于金融领域管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

金融行业领域的财务评估、评级软件技术;

金融领域新型服务模式的软件技术等。

9、地理信息系统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

基于3D/4D(即带有时间标识)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

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等。

10、电子商务软件

基于Web服务(Web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

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

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术;

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

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

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

11、电子政务软件

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

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同应用软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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