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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通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好自治区、通辽市委政府赋予的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全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执行通辽市委、通辽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决定,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建设执政为民,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务实创新,勤勉清廉。

第二章人员职责

第四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

委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全委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

委主任离通辽市出差、出访、安排休假前,确定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委负责同志。

第五条其他委负责同志协助委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六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科室,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其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各科室工作。

第七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

各科室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委副主任,重大事项向委主任报告。

第三章科学决策

第八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并增强卫生计生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第九条全通辽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措施、通辽市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和卫生计生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报请通辽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委机关各科室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事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涉及其他部门或委内相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对委直属单位重大事项要做到“三不插手一管住”,即不插手基本建设、不插手医疗器械采购、不插手药品采购推销,按照组织原则管好干部队伍建设。

不插手不等于不管,而是坚持定期听取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改进及“三重一大”情况汇报,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全体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

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委、通辽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通辽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通辽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要报通辽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

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前置性审查制度,委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规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文件印发后应及时报送通辽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通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加强卫生计生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卫生计生法制研究。

开展与深化医改、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深入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切实把公开透明作为机关工作的基本制度。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健全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十九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卫生计生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和通辽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通辽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推进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主动公开卫生计生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

实行机关内部岗位办事流程公开制度,编制机关公务员岗位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办事依据及办事流程。

第二十二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公布和调整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完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制度,推行窗口首席代表制,依法将审批职能和事项集中到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公开办理。

第六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要自觉接受通辽市委、通辽市政府领导;自觉接受通辽市人大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通辽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新闻舆论及群众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向通辽市政府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五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委负责同志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六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科室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十七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行使机关内部督办职责,负责对通辽市委、通辽市政府领导批办件,通辽市政府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委负责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及时通报各科室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实行全委会议、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主任工作例会和委专题工作会议。

第二十九条全委会议是委领导向委机关传达重要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的例会。

会议由委主任主持,也可由委主任委托的委负责同志主持。

出席会议人员为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人员为委机关全体人员和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到委直属单位负责人。

全委会议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召开,委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务。

第三十条委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同志召集并主持,由委党组成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委党组(扩大)会议,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委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委党组会议由委党办负责组织、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委主任办公会议是委负责同志集体讨论、研究和决定通辽市卫生计生委重大事项的例会。

会议由委主任主持,也可由委主任委托的委负责同志主持。

出席会议人员为委负责同志,与议题有关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贯彻通辽市委、通辽市人大、通辽市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大政策和决定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讨论确定需要报请通辽市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有关部门审定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通辽市卫生计生委重要工作事项。

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具体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委主任确定。

有关科室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先向委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并征得同意,在会议召开前将书面材料报委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委主任审定。

未准备书面材料的议题、会前未经委主任审定同意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列席会议的科室由委办公室列出,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委主任工作例会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委主任委托的委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委负责同志出席,委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会议记录。

会议的主要任务:

沟通交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委专题工作会议由委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召集的委负责同志确定,专题工作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由承办科室负责。

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承办科室送委办公室统一编号、缮印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根据通辽市委、通辽市政府的指示和卫生计生工作需要,召开全通辽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

委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委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全委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工作例会和委主任召集的专题工作会议,向委主任请假;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向委办公室请假,由委办公室向委主任报告。

科室负责人不能参加委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工作会议,向召集会议的委负责同志请假。

第三十六条通辽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

年度业务工作会议计划由各科室提出,委办公室汇总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需各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参加的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全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或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应报通辽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未列入会议计划的,需各市或部分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应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或委主任同意;科室组织召开的其他会议、培训,应报委负责同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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