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最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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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最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全Word格式.docx

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2010年前随父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10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12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

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12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二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07]第×

被告人:

孙×

,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

省×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路×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0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12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2年9月13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

,女,住×

号,2005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2012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晚上孙×

先后两次煮食。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

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

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中法刑字[2013]第37号

公诉机关×

犯罪嫌疑人刘×

,男,×

县人,26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到×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11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12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13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2月,×

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2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

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3年4月10日

法律文书作业三

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

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

县,初中文化,原×

厂工人,住×

街×

楼×

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生于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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