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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管理

机构

及人

15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

2、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

3、配备采矿、通风、地测、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扣5分;

副矿长配备不齐,少1人,扣5分;

2、未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或无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扣5分;

记录不全扣2分;

3、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缺1人,扣2分。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防治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2、煤矿领导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全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任一项,扣5分。

2、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次数少于5次,扣5分,出现生产班无人带班,扣10分;

无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登记、无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任一项扣5分。

3

制度

10分

煤矿企业应针对煤矿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并落实“煤安监办字[2004]42号”文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应抽采矿井建立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突出矿井还需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1、突出矿井未建立防突管理制度,扣10分;

2、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应抽采矿井未建立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未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扣10分。

4、其他制度未建立一项,扣1分。

4

矿井

图纸

1、煤矿必须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下列图纸:

⑴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⑵井上、下对照图⑶巷道布置图⑷采掘工程平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井下运输系统图⑺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⑻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⑼井下通信系统图⑽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⑾井下避灾路线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

1、缺一种图纸,扣2分;

图纸绘制不规范,每一图,扣1分;

图纸标签栏无相关责任人签字,每一图,扣2分。

2、通风系统图、地面和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避灾路线图每半年未更新一图,扣5分;

3、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一图不符合实际,扣10分。

5

作业

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或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扣10分;

2、作业规程存在无会审、审批(备案)、贯彻等记录,扣5分;

3、作业规程不完善,扣5分。

6

技术

措施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接近老空区、巷道掘进贯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修理、重要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瓦斯抽采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

1、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工程一项未编制(或与实际不符)、或未按措施执行,扣10分;

2、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针对性不强、不完善,扣5分;

3、未审批、无贯彻记录一项,扣5分。

7

保安

煤柱

5分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

2、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其它煤柱的开采必须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开采。

3、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越界开采或开采保安煤柱无批准的开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出现任一项,一票否决,扣5分。

2、采掘工程平面图未反映煤柱留设的情况,扣5分。

8

灾害

应急

救援

1、煤矿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省级救援信息平台上备案发布,并及时更新;

煤矿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按规定设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救灾物资。

2、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3、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路程超过30分钟时间的煤矿,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

4、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合格,每年进行一次复训;

5、兼职矿山救护队经验收合格;

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编制训练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训练、演练。

6、应急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应急管理培训。

1、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扣5分;

应急救援预案未上平台发布,扣2分。

2、未进行应急演练,扣5分,有演练计划,但尚未进行事故演练,扣3分,应急演练报告未按规范编制的,扣3分。

3、未按预案储备救灾物资,扣5分。

4、煤矿无具备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又未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扣10分;

5、符合第3条规定的煤矿,未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或兼职矿山救护队未验收通过,扣10分;

6、新进兼职矿山救护队员未经岗位资格培训,无证上岗,1人扣5分;

煤矿相关应急人员未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扣10分。

7、兼职矿山救护队无训练计划或未按计划进行训练、演练,扣5分;

演练无专业矿山救护队现场指导,扣5分。

9

培训

30分

1、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63号),经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且每年按规定复训;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至少5人(包括安全员),并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共10分):

(1)、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未持证或未按规定复训1人,扣10分;

(2)、已配备的其他副矿长未持证或未按规定复训1人,扣5分;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少1人或未持证1人,扣3分。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共10分):

特员未按规定配备少1人或未持证1人,扣1分。

3、其它人员培训:

(1)、煤矿应建立培训机构、设立培训场所、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煤矿应按规定配备兼职群监员,群监员的配置按云煤安发字[2009]23号文执行。

群监员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3)、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其它人员培训(共10分):

(1)、未按规定建立培训机构、设立培训场所、制定培训计划和未按计划培训,扣10分;

(2)、未按规定配备群监员,扣5分;

(3)、班组长达不到规定的培训时间或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出现一项扣5分。

10

劳动

用工

5分

煤矿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劳动用工合同少签一人扣1分;

2、未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人扣1分。

11

矿井文明生产

1、矿井井筒、水平大巷、采区主要巷道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

管线敷设整齐;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应有注明巷道名称及方向的醒目标志及避灾线路标志。

1、井巷内有积水、淤泥、杂物,管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缺标志一处,扣2分。

12

职业

健康

1、煤矿应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煤矿企业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

1、未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扣5分。

2、每年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扣3分。

13

安全费的提取和使用

1、煤矿企业应按照财企【2012】16号文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提取标准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30元/吨,其他矿井15元/吨;

2、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财企【2012】16号文第17条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1、安全费未按规定提取,扣10分;

2、未按规定使用,扣5分。

二、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50分得分分

生产

能力

1、矿井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实际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产量的10%(月计划产量按年核定能力÷

330天×

当月生产天数计算);

3、省属国有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范围内同时作业的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班。

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4、其他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照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矿井生产能力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每班最大下井人数按州(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但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5、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40%。

1、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或月产量超过月计划产量的10﹪,扣10分;

2、单班采掘作业人员和辅助工种人员超过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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