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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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
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 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