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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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文档格式.docx

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和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

.运输。

食品运输中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从业人员。

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在食品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装。

.生产用水。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二)原辅材料要求

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依法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原辅材料及非食用物质。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管理要求

.人员配备。

小作坊应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及法律法规知识。

.进货查验。

采购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小作坊不得采购使用。

.进货记录。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使用台账。

应当建立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存放、专薄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

.检查清理。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食品标识。

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有食品标识。

应当包含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销售记录。

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人员培训及人员健康。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生产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食品检验

食品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对于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坊检验。

(五)产品召回要求

小作坊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毁情况。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划分

(一)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相关配套制度。

(三)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执行。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监督抽检工作;

负责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

四、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自治区人大出台相关的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条例前,对小作坊实行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制度。

小作坊生产者主动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

小作坊通过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是小作坊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证明,不作为小作坊生产食品质量优劣的凭证;

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决定书,决定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

(二)依法实施监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纳入本区域食品抽样检验计划。

在小作坊监管中,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三)法律责任。

小作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本《指导意见》及时通知到小作坊业主。

待自治区出台有关小作坊管理规定后,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程序

和要求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材料

向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书》;

(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核发的生产范围须包括食品生产加工);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六)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七)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个月以内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食品所执行产品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二、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小作坊的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收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生产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者的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承担小作坊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人员参加。

(三)小作坊现场核查工作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小作坊现场核查,小作坊应当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现场核查不通过。

四、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决定书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影响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作出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

五、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的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格式,《决定书》有效期为个月。

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决定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决定书》。

《决定书》到期后,小作坊应重新申请。

对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超过有效期后,应撤回《决定书》。

六、生产必备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

(一)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程序规定组织现场核查:

.生产场所迁址的;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决定书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作出现场核查决定书:

.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申请受理决定书存根

()核查受字[]第号

小作坊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

……………………………………………………………………………………

现场核查申请受理决定书

 :

你(单位)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

申请人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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