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海难救助蒋正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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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1)1910年救助公约
对于遇难的海船、船上财物和客货运费的救助,以及海船和内河船舶相互之间的救助,也不论发生在何种水域,
2)1989年救助公约
在通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援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
船舶,指任何船只、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
3)中国海商法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4)传统的定义
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在任何水域开展的救助
海船?
2.雇佣救助(打捞)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合法的获救财产
1.通常的海事财产maritimeproperty
vesselsandtheirapparel,bunkers,wreck
cargoandmerchandise
freightatrisk
海船、如果是海船和内河船相互之间的救助,则扩大到内河船
船上财物
客货运费
A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
propertynotpermanentlyandintentionallyattachedtotheshoreline
B有风险的运费
C船舶是
任何船只(ship)
艇筏(craft)
能航行的构造物(anystructurecapableofnavigation)
D特殊的适用财产
固定式或浮动式平台(拖航中)
fixedorfloatingplatform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拖航中)
mobileoffshoredrillingunits
E环境损害(damagetotheenvironment)
第四海事财产
污染、玷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2.飞机和直升飞机
落海的飞机和直升飞机
1)国际公约
没有规定
1989年救助公约财产的范围广大,能否包容?
2)1938年统一对水上飞机的海难援助和救助及由水上飞机施救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AssistanceandSalvageofAircraftorbyAircraftatSea,1938
没有生效
飞机和船只互相可以援助、救助
无效果的,补偿额为5万金法郎
每一获救人的补偿额5万金法郎
飞机经营人的补偿额以50万金法郎为限
3.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1)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
明确规定除外
2)1967年议定书
军舰和政府公务船适用救助公约
但只有理赔国法院有管辖权
4.人命
1)是否成为义务
1910年公约——义务
只要对本船没有危险,即使是敌人,都必须救助
同时规定船东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法律上有义务的,就不应成为救助
1967年议定书
缔约国决定是否适用该项规定,以及如何适用
1989年公约
没有类似的规定
20世纪单独救助人命案没有
2)是否成立救助
人命列入救助有两个要素:
危险——不存在问题
价值——则存在问题
解决问题的思路:
生命无金钱价值,但有死亡可以估算价值
3)国际公约和中国海商法
在有获救财产的情况下救助人命,才可获得报酬
5.其他财产
1)货币及贵重金属
可以列入救助
2)关税
国际公约未提及
中国海商法规定,获救财产应扣除税款及海关等费用
美国案例认定获救财产包括关税
3)国有货物(state-ownedcargoes)
1910年救助公约和中国海商法未提及
1989年救助公约规定不得留置而索赔救助报酬
4)人道主义货物(humanitariancargoes)
1989年救助公约规定,如该国已经同意支付费用,不得留置而索赔救助报酬
5)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
belongingsofthecrewandcabinluggageofthepassengers.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
救助合同通常将其排除
中国海商法第181条规定不列入获救财产
二、自愿
1.主要与法律义务是否存在有关──从救助方出发
1)因侵权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碰撞后
国际公约都没有直接规定
属侵权损害中减少损失的义务(mitigation)
2)因职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船员、引水员的职责
属雇佣合同的义务主体的行为
但超出范围的除外
引水员——救助的提供超出了引水合同范围
船员——是否超出雇佣合同服务范围
3)因同处危险的处境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乘客
如本可逃生或已安排离船却留下救助
2.与被救方是否拒绝也有关系──从被救助方出发
1)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不给予救助报酬的情况是
明确的拒绝
合理的拒绝
2)1989年救助公约进一步将拒绝救助的人规定为
船东、船长
其他处于危险中的不在船上而且未曾装船的财产的所有人
ownerofanyotherpropertyindangerwhichisnotandhasnotbeenonboardthevessel
三、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1.国际公约
都提到了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的救助
2.危险的含义
1)危险是指真正的、但非立即发生的危险
2)危险不是遥远的,但却是可能发生的危险
3)举证
救助人须举证救助开始时存在真正的危险
在救助没有合同、甚至被救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举证显得更有必要
实际上,往往有争议的不是危险是否存在,而是存在的程度
四、救助必须成功(nocuenopay)
1.传统意义上的成功
与合法的获救财产和救助报酬有关
成功是指最后的成功
2.“安全网”、“环境救助”的例外规定
第二节救助方式
一、法定方式
1.1910年救助公约
1)对海船的救助
2)海船与内河船的救助
2.1989年救助公约
1)船舶扩大到任何船舶
2)增加了对环境的救助
3)增加了对平台和钻井装置的救助(航行中)
二、实务中种种救助方式
1.拖带(salvagetowage)
1)与单纯拖带(singletowage)的区别
海上风险的存在
2)需要拖带的情况:
机器损坏或推进器杆断裂
碰撞后船舶损坏
燃料或水用完
船舶着火
船舶漏水
在港中着火或遇冰块袭击而走失
因遇难而需拖至浅滩(grounding)或因搁浅而需外力帮助拖浅
2.灭火
1)直接灭火──没有争议
2)帮助灭火──可能有争议
直接的帮助可以成立救助美国案例theblackwall1869:
一艘拖船被被用于载消防队员去灭火,该拖船的救助被判成立
3.救出货物与人员
4.提供人力、物力
5.其他
1)在旁等候
2)给予办法
3)引水(引水员职务范围之外的引水)
4)从敌人、海盗、私掠船处夺回被夺去的船舶、货物
第三节救助报酬(thereward/remuneration)
一、支付原则
1)无效果无报酬(nocuenopay)
2)报酬可以合同商定、法院确定,合同确定的报酬也可以推翻
3)姐妹船之间的救助,仍应支付报酬
4)拖轮的救助只要超出其合同的,也能获得报酬(与救助成立与否有关)
5)被救助船明白合理拒绝的,不能获得报酬(与救助成立与否有关)
6)人命救助可从财产救助报酬中获偿,获救人员不支付报酬,但不影响国内法的规定
7)救助人间的报酬分配依照船旗国法
8)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关于由公共当局组织或监督救助的规定
9)救助人的过失、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造成救助或救助困难的,可剥夺其全部或部分报酬
2.安全网(safetynet)
LOF80起为救助油轮而设立
合理发生的费用+不超过15%费用(后增至30%)
取得安全网下报酬的条件是,上述费用及利润超出根据救助协议而取得的款额
3.1989年救助公约(增加部分)
1)特别补偿(specialcompensation)(第十四条)
A环境救助──不成功——支付补偿
不成功——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不能获得报酬或报酬不抵费用
——就环境救助而言无效果(未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补偿额——相当于所花费用
直接支付的费用(outofpocketexpense)
投入人力、设备的公平费率(fairrate)
支付人——被救船所有人
因救助人过失造成环境救助无效果的可扣减或剥夺补偿
B环境救助──成功——提高补偿
成功——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但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报酬不抵费用
补偿额——可增至费用的130%,最高可增至200%
2)在公共当局控制下从事救助的
可以获得报酬或补偿
3)不在船上救助的报酬分配
适用救助合同的准据法
中国海商法:
未规定救助合同准据法
4)危险发生前所签署的合同
不是公约下的救助,除非超出履行范围
二、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
1)获得效果的程度
2)救助人的努力与劳绩(effortsanddeserts)
3)时间
4)损失与费用(投入设备方面,只规定调入其他船舶)
5)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所冒风险的财产价值)
6)被救方所处的风险和救助人所冒的风险
7)获救财产的价值
2.1989年救助公约(增加部分)
1)救助人对环境救助的技能和努力
2)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3)投入设备
救助船舶和设备的可用性及使用情况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价值
三、SpecialCompensationP&
IClubClause(SCOPIC)
制订者:
TheInternationalGroupofP&
IClubs
TheInternationalSalvageUnion
LondonPropertyUnderwriters
1.作用
1)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特别补偿
1.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而未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