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优化我国现行税制一些问题的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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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证和农产品收购凭证。

但随着各种补充规定的下达,目前实际执行的抵扣凭证和计算抵扣的依据又陆续增加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这些因素的抵扣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抵扣的结果是直接缩小了税基。

三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动向,如资产重组导致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的多样化;

各种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行为的普遍化;

关联企业内部定价的隐蔽化;

银行帐户设置和财务核算的多头化等。

对这些新情况《增值税条例》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税务部门查无所依,管无所据。

结果征收防不胜防,税制改不胜改。

2.征管工作量增加,面对问题无可奈何

为核定应缴增值税税额,既要审核销售发票,又要审核采购发票,工作量增加了数倍。

尽管目前税务部门扩充了人员,装备了微机,但由于尚未联网,微机只解决了申报、记录等技术问题,而对于稽核这一关键的工作仍无能为力。

因而对相当数目的纳税人来说,仍只能申报多少认可多少。

在发票管理上也存在漏洞,目前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控制较严,而对其他发票的管理相对松些。

如运输发票种类繁多,且自行印制多,税务部门监管不力,因此运输发票虚开滥开的现象很普遍,不少企业的成本中运费陡增,造成抵扣数额的异常。

另外,增值税所带来的许多新的工作尚未入轨。

如低价价认定的问题,由于搞市场经济,价格随行就市,如何审核企业的定价正常与否,操作难度极大。

再如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使得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复杂化,容易造成税基的转移。

由于税务机构分设,相互扯皮或不配合,增加了交叉项目审核的难度。

3.发票约束力减弱,“链条”开裂

4.纳税人的避税意识增强,搞增值额体外循环

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值额,尽管《增值税条例》上详细规定了确定增值额的种种方法,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企业采取直销、分销、代销、折让的方式,或通过返利、分利、补贴的办法,有意降低售价,提高进价,把增值额搞到体外。

以至税务部门知企业的销售额月月增加,但面对送来的零申报、负申报却束手无策。

(三)完善增值税的思路与方案

完善增值税的关键是通过对税制的修订来加强征管。

应该承认,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根据中国的国情特点,我们认为在增值税推行初期,应采取规范的征收方式与非规范的征收方式并举的方针,并且规范的征收方式一开始范围不宜过大,实行的对象主要是少数大企业。

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量的增强和征管经验的取得再逐步扩大规范征收方式的范围。

因此,完善增值税、加强征管的基本思路是:

先易后难,先大后小、集中力量,稳步前进。

为此,我们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之一:

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

对工业企业仍按目前的“扣税法”征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

对商业企业则改为“扣税法”征收,即以进销差价作为课税对象,再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也就是对商业企业的毛利征税。

方案之二:

调整纳税人的分类

目前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不准确。

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无论是按资产额还是按营业额,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难以用一个尺度去衡量。

因此我们建议不如将目前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改为标准纳税人与非标准纲纳税人两类。

对标准纳税人继续实行税额抵扣的办法,对非标准纳税人则按销售额征税,不予抵扣。

标准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一是年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是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两年之内未发生故意的偷漏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认定为非标准纳税人。

同时加大对标准纳税人异常申报的稽查力度,一旦查出有偷漏税行为即取消其标准纳税人的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

前途与困难并存

(一)税额增加与增幅减缓

尽管许多人对“双主体税”在我国的前景并不看好,但一般都不否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具有快速成长性、充满活力的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内在联系的税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向个人的倾斜,使得一方面人们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平均主义被打破,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拉大。

因而无论是从适应税源结构的变化。

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来看,还是从调节收入分配。

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需要来看,个人所得税都被赋予极大的期望而受到各方面的瞩目。

(二)税制完善的思路与评价

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人们提出了许多方案和对策,不少颇具可行性和建设性。

在此,我们不作全面的评价,只对某些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

1.关于模式选择

个人所得税制基本上有三种模式:

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和分类综合课税制。

我们同意目前实行的分类课税制缺乏税收公平的观点,也同意综合课税制是比较理想的模式。

但是综合课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个人收入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

上述条件近期内在我国还难以实现。

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依靠源泉代扣代缴,这是分类课税制之所以在我国采用的基本国情;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征管力量也还不具备对个人的各类收入进行综合的能力。

而通过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来进行综合,也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

因此近期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仍进行分类征收。

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储蓄实名制、社会保险号码制、工资信用卡制和全国个人收入数据中心等相关系统,为将来实行综合课税制做准备。

2.关于税基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税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税基较宽。

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000美元,因而三分之二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

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这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至今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能否拓宽税基成为个人所得税今后发展趋势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一般来说,税基的扩大会受到几方面的阻力:

一是个人的收入水平,当多数人处于低收入水平时,扩大税基会受到普遍的抵制。

二是收入的差距,当收入差距趋于扩大时,对高收入者的重点调节比对中下收入者的普遍调节更为重要。

三是征收力量和征收成本,如果征收力量不能适应因扩大税基而增加的工作量,或征收成本过高,那么扩大税基的效果会很差,甚至得不偿失。

四是人们思维观念的障碍,当一种税由“少数人的税”变为“多数人的税”时,这“惊险的一跃”能否成功取决于人们对纳税必要性的理解。

我们认为,阻碍税基扩大的上述因素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税制设计合理,并且善于把握时机的话,是可以削弱不利因素而实现税基的扩大的。

一是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确实是低收入国家。

但从收入的实际购买力来看,已经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

因此收入水平不应该成为扩大税基的现实障碍。

加上我国经济发展平稳,人们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物价涨幅比较小,保持起征点不变应该是可行的,这即意味着税基会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而扩大。

二是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征管的加强,如果能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调节,那么对中低收入者征收低税也是容易被接受的。

三是随着各项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便利化,征管能力不应该成为扩大税基的障碍。

四是通过自觉纳税的舆论宣传,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纳税,使纳税成为一种新的时尚的话,人们思维观念的转变并不是办不到的。

总而言之,拓宽税基是优化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然要做到这点不能一蹴而就,应该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

3.关于税率

4.关于对储蓄利息征税

近年来,主张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呼声很高。

征税的动机,一是针对大款们的大额存款,二是针对公款私存,三是效仿国际通行做法。

赞成者认为此项征税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增加财政收入。

我们认为对这种主张应持极其谨慎的态度,至少在目前对储蓄利息征税的时机远未成熟。

一是从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周边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启迪,即稳定储户的心理,增强人们对政府(包括政府银行)的信任,是稳定国家金融形势,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经过1997年的两次降息,人们持有的金融资产已经出现分流,从银行流入股市、债市和保险业,导致银行储蓄存款的增幅大大回落。

在这种时刻,如果因开征利息所得税而动摇人们对政府的信心和对国家银行的信任,出现、挤兑或存款转移,那将是“釜底抽薪”、“雪上加霜”,难免不引发剧烈的金融动荡。

二是从目前的储蓄存款结构来看,流动性极强的活期存款的比例逐年增高,这部分存款的利息本来就低,一旦征税,无异于将这部分存款驱出银行。

这会大大削弱我国银行的实力。

三是从储户结构来看储蓄存款,我们不否认大额存款的比例较高。

但如果从储蓄弹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则不难发现大款们的大额储蓄弹性很大,一旦储蓄条件有所改变,如降息、征税等,这部分储蓄就会立即有所反应,就会转移。

而储蓄弹性较低的则是老年人和低收入者的存款,这部分钱多是为了“养老送终”或“婚丧嫁娶”。

征税的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相反,税负集中落在老年人和低收入储户身上,结果是征税收入不多反而招致普遍的抱怨和骂娘,“套不着黄鼠狼反惹一身臊”。

四是单从技术角度讲,由于存款额可大可小,累进税率是行不通的,只能采取比例税率。

而比例税率的征收结果,大款小款的负担水平是一样的,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根本实行不了。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对储蓄利息征税弊大利小,望有关方面能慎重考虑。

5.关于扣除标准

一些观点认为,目前800元的扣除标准过低,应该适当提高。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

一是扣除标准实际上决定着税基,提高扣除标准意味着缩小税基,这是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的。

况且扣除标准嫌低,也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或设计更为合理的税率级次和级距来进行调整。

二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而存在着重复的扣除,如某人的收入若包含工资和劳务两类,则扣除总额至少可达1600元,应该说并不算低。

有种意见主张将扣除标准与物价挂钩,实行指数化。

我们认为与其这样,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办法:

每年公布一次税率和扣除标准。

我们认为,目前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不在于数额的高低,而在于单一的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

制定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降低起码的生活水平。

而各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是不同的,除收入水平外,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负担水平。

在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

因此采用单一的扣除标准的弊端就在于不能适应不同的家庭负担状况。

因此与其说当务之急是提高扣除标准,不如说是应该按照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军人、烈军属和残疾人也应有特别的规定。

总而言之,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由分类制改为分类综合制,在继续加强代扣代缴源泉控制的同时,加大自行申报的比例。

二是进一步扩大课税主体,通过调整税率、税负和应税项目提高纳税人总人口的比例。

三是税率设计进一步简明合理,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提高征收效率。

四是增加扣除标准,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四、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的重新检讨

对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各方面议论纷纷,尤其是外贸部门反应强烈,要求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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