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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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围的。
(6)排弃的砂、、土、矸、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案的;
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
(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
水土保持案技术评审赋分标准见附录1。
二、报告书各章审查要求
1综合说明
审查重点:
是否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案的主要容。
具体要求如下: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1.2项目基本情况
应明确项目位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挖(含表土剥离量)、填(含表土回覆量)、借、弃和表土剩余量,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量、矸量、排土量、尾矿量等,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项目法人等。
1.1.3项目前期工作及案编制情况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批情况;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案编制过程。
1.2项目区概况
应说明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及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在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至少到二级类型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容土壤流失量、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称。
1.3防治标准及目标值
应明确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目标值。
1.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平衡、弃渣(土、)场和取土(、料)场设置、施工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要求。
1.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围
应明确防治责任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
1.6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应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包括治理成果),弃渣量,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及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和部位;
简述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主要工程量。
1.8水土保持监测
应说明监测容、监测时段、监测法和定位监测点布设情况。
1.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跨省项目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
应明确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
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0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2。
2编制总则
(1)案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
(2)编制原则是否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3)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效;
(4)编制阶段、设计水平年、案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确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编制总则应分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案设计水平年五节编写。
(2)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案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3)建设类项目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
建设生产类项目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
后一年。
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建设类项目案服务期至设计水平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结合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开采或使用年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3项目概况
(1)项目组成、各组成部分的建设容介绍是否清楚;
(2)工程特性、施工法与工艺是否反映了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全部容;
(3)工程占地的性质、类型和数量是否明确;
(4)土挖、填、借、弃介绍是否清楚。
(1)项目概况应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八节编写。
(2)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
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3)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
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
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要求。
(4)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
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5)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6)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量、填量。
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向。
(7)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容、规模和实施单位。
4项目区概况
(1)概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数据是否为近期资料、系列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2)具体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突出与水土保持相关容;
(3)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建设的环境问题。
(1)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
(2)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需要。
分节容要求如下:
4.1自然条件
4.1.1地质
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
说明工程占地围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流易发区等)。
4.1.2地貌
简述项目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围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
4.1.3气象
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
4.1.4水文
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主要河流、湖泊的名称和水功能区划情况等。
4.1.5土壤
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
说明占地围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
4.1.6植被
简述项目区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草覆盖率等。
4.1.7其他
简述项目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及其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2社会经济概况
简述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状况、人均耕地、土地利用等情况,并说明引用资料的来源和时间。
4.3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水土流失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
土壤侵蚀强度、模数应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
容土壤流失量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确定。
4.3.2水土保持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
明确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涉及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的,应重点说明。
同一地区同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经验介绍,应说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并附相应照片。
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1)工程选址(线)的制约性因素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2)工程选址(线)比选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有量化指标;
(3)主体设计中项目组成、工程占地、工程布局、土平衡、表土剥离与保护利用、取土(砂、料)场、弃土(、渣)场、施工组织等分析与评价是否全面、准确;
(4)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是否合理。
5.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GB50433-2008)和规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
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要求。
重点说明以下几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格避让;
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
(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重、生态脆弱的地区。
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3)是否避开了泥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经过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5.2主体工程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从工程占地面积、扰动地表和损坏植被数量、土挖量及填量、取土(、料)量、弃渣(土、)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案。
比选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案,且无其他明显制约因素的,对主体设计的推荐案应不予认可。
5.3推荐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主体工程推荐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容应包括对工程建设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平衡、取土(、料)场设置、弃渣(砂、、土、矸、尾矿、废渣)
场设置、施工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工程建设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量。
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8m应优先考虑桥梁案;
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