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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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存在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做好预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要组织和发动员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调合理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条例,对生产活动中已发生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章职业危害的主要内容及防治措施
第七条:
职业中毒。
1.职业中毒的表现类型——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根据接触毒物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和发病缓急,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种类型。
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的中毒称为急性中毒;
长期吸收小剂量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
在短时间内吸收较大剂量的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亚急性中毒。
2.预防职业中毒的措施:
(1)消除毒物。
控制生产流程中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原料,改进能生产有害的工艺流程,改进技术设备,实现生产的密闭化、连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使作业人员减少或脱离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2)密闭、隔离有害物质污染源,控制有害物质逸散。
对逸散到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要采取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飞扬、扩散。
(3)加强个人防护。
在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面罩、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
(4)提高机体抗御能力。
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5)加强对有害物质的检测,控制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6)对接触有害物质的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7)加强对有害物质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粉尘危害。
1.粉尘危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人体的危害。
长期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
尘肺病是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最主要危害之一。
游离二氧化硅粉可引发矽肺;
金属性粉尘如锰尘、铍尘等可引发锰肺、铍肺等各种金属肺;
煤尘可引发煤肺等。
(2)对生产的危害。
作业场所中的粉尘附着于精密仪器、仪表、可使这些设备的精确度下降;
附着机器设备的传动、运转部位,使磨损加剧,使用寿命缩短。
(3)对环境的危害。
漂浮于空气中的粉尘可吸附在其他有害物质,形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4)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使产品质量降低,产品合格率降低,产品价格下落。
2.综合防尘措施:
(1)技术措施:
①工艺改革。
以低粉尘、无粉尘物料代替高粉尘物料;
以不产尘设备、低产尘设备代替高产尘设备减少或消除污染的根本措施。
②密闭尘源。
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或者将敞口设备改成密闭设备,防止和减少粉尘外逸。
③通风排尘。
受生产条件限制,设备无法密闭后仍有粉尘外逸时,要采取通风的方法,将产尘点含尘气体直接抽走,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组织管理措施:
①、加强防尘工作领导,确保一定资金投入用于防尘设施的改善。
②、加强防尘工作的宣传教育。
通过对防尘设备使用常识、个人防护用品知识的宣传、培训,可使接尘者对粉尘危害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③、加强维护管理。
投入使用的各种除尘设备要加强检查、维护,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④、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3)个人防护措施:
受生产条件限制,在粉尘无法控制或高浓度粉尘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必须合理、正确地使用防尘口罩、防尘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卫生保健措施:
定期对接尘人员进行体检。
有作业禁忌的人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第九条:
噪音危害:
1.噪音的危害对人体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损失听觉。
短时间暴露在噪声下,可引发听力减弱、听觉面感性下降等听觉疲劳症状。
长久在噪声中工作,可引起永久性耳聋。
(2)引起各种病症。
长时间接触高声及噪声,除因其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增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
强烈噪声可导致某些机器、设备、仪表、甚至建筑物的损坏或精度的下降;
在某些特殊场所,强烈的噪声可掩盖警告响等,引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2.预防噪声危害的措施:
(1)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以低声或无声设备或工艺代替产生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使噪声源远离工人作业区和居民区。
(2)控制噪声的传播:
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吸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
可用隔声板、隔声罩、隔声地板、门窗等。
(3)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
合理使用耳塞。
防噪耳塞、耳罩具有一定的防噪声效果。
根据耳道大小选择合适的耳塞,对高频噪声进行阻隔。
合理调整工时。
工作中安排休息时间,使工人暂离噪声环境;
限制噪声作业工人的工作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接触噪声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验。
以听力检查为重点,对已出现听力下降者,应予以治疗和观察,重症者应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验中发现明显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参与接触强烈噪声的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措施由安全技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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