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作总结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强化法院内部管理履行监督执纪职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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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1、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

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

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

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

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

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2、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

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

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

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

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

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

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

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

追究了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

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4、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

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

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

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

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

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

毛主席曾说过:

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

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

“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

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就形象地描绘了这一过程。

抓早抓小,把一些坏苗头、小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未发之时,则会事半功倍,而一旦任其发展起来再处理就会事倍功半并且可能无法控制。

“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3、“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路径。

“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

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

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

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

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正视问题,找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破解的难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

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全州法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

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四)请托说情之风不同程度存在。

一些法院请托说情之风仍然存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铁规禁令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触碰底线,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司法不廉、道德败坏,几乎每年都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

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充当诉讼掮客,知法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五)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

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的管理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

二是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

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

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

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

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

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

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六)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不足。

一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严重不足,还有弱化的趋势,有的基层法院还未设立监察科,有的只1个纪检监察干部。

二是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

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

三是沟通的能力不足。

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

四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有待加强。

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五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有待提升。

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牵扯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把握重点,有效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全州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步推进廉政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各项改革措施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一是要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要为有效防控因外部监督弱化带来的廉政风险。

要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通过优化巡查方式、强化巡查频次、注重成果运用等措施,提升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水平。

要综合运用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法院述职述廉、约请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谈话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职用权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要探索推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设,试行建立上级法院组织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查案的一体化工作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司法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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