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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讲稿Word文件下载.doc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

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

(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如《教师法》规定: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的权利。

(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篇二: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年4月5日)主讲人:

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

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

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

有这样一个事情:

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

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

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

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

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

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

您请坐。

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

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1-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

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

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

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

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

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

就忍不住骂该学生:

……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

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2-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

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

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

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

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

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

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请坐。

您说的有道理。

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或者结伙斗殴的;

追逐、拦截他人的;

以及有其他寻衅-3-

滋事行为的。

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

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

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

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

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

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

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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