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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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抄送:

公司领导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3年5月7日印发

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司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公司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

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

“标准化示范工程”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专题会议精神签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责任状》,落实创建工作指标。

为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综合竞争力,配合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提质工作的开展,公司所有湖南省内符合条件的在建及新开工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申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做好每一阶段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五条公司“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采取项目实施创建、公司动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由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

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由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负责实施。

第二章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

第七条公司所属湖南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监管信息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且进入主体施工前,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

(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

(四)已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五)工程在开工前,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六)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通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分值在75分以上,且检查评分分表均有得分(不作为创建申请条件,作为挂牌必备条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2)

(二)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自评表;

(四)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

市(州)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条件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申报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即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创建档案。

第八条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其他申报条件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九条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管管理,按照监管规范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管检查频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收集、归档。

第三章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

第十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创建项目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创建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符合创建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会对项目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

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对其实行临时摘牌:

(一)未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工程项目存在专业分包,但未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五)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

(六)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中,复查评分汇总表评分达不到75分或有检查评分分表未得分的;

(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八)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学校并备案的;

(十一)发生危害市政管线事件的;

(十二)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

(十三)未按照《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及时录入监督信息的。

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对其实行永久摘牌:

(一)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或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或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或发生虽无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照抄照搬,与现场实际不符,无针对性的,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

(六)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七)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十)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

(十一)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

(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30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达标验收组复查合格,方可重新挂牌。

受到永久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资格。

各项目部必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坚决杜绝出现摘牌处理现象。

第十一条挂牌后的创建项目在主体结构和装修施工两个阶段,工程施工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50%时,邀请市州达标验收组对该项目进行检查评分。

检查评分可与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各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标准化示范工程”,组织所属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第四章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纳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创建项目,其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完成工程总造价的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经审查通过后,由市州根据其达标验收组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得分的高低情况进行排序和汇总,分别于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创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报送省质安监总站。

申报资料包括: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二)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各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汇总表(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表3.0.1)以及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意见;

(三)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含农民工学校)的音像资料;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材料。

省管“创建项目”直接向省质安监总站申报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四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根据市州录入的创建信息以及排序汇总上报的创建项目申报材料和“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的监管状况,适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本半年申报创建工程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

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

审核及评分情况作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重要依据。

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且数量不少于市州半年申报总数的10%。

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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