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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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呢?
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四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五是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表现只有达到规定的程度,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门知识的。
比如刚才讲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后有一句: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哪些规定呢,另外的规定很多,对青少年犯罪就另有规定不适用死刑等,还有一些涉及其他问题的规定;
对于这些问题,一般公民难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这就需要寻求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你。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比较容易犯罪,除缺少法律知识外还易冲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观念淡漠,而且这一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是长知识、长身体的在校读书的学生,为了帮助广大同学加深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我讲一些案例,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2010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16岁)、李某(14岁)、田某某(14岁)、伊某某(16岁)、杨某某(15岁)、班某某(15岁)在一起玩,实在无聊便起意去抢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将车卖到张家口,所得的钱用于上网、吃喝。
于是上述六人准备了甩棍、刀子等作案工具,从蔚县城汽车站租到了受害人左某某的力帆出租车。
按照嫌疑人的要求,左某某驾车先去了邸家庄,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地点,李某某要求司机改道去了西合营,因为还是没有合适的作案地点,之后又上了去往草沟堡方向的公路。
一路上,嫌疑人都在寻找作案地点,并不断编造假话骗左某某往人迹罕至的地方行驶。
在行至一处偏僻路段,嫌疑人李某从身后用甩棍死死勒住了左某某的脖子,之后几个人一起动手,残忍将左某某杀害,后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
随后李某某在驾车逃匿过程中因为慌乱发生车祸,致班某某受伤未能逃脱,其他五名嫌疑人弃车逃匿,两日后因恐惧害怕在北京向警方投案。
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我提讯了以上嫌疑人,得知他们均在小学时就辍学,过早的进入社会,而且其中四人都是单亲家庭或无父无母,其实在他们动手杀害被害人时也很忐忑,刚刚得手后就后悔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他们互相推诿,并且由于害怕杨某某一直在哭。
但是一切都为时太晚,由于年少轻狂不思后果,他们不仅毁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生活,更是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令人痛惜。
还有一个案例,我至今都不能忘记,也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经历的最为痛心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李某都是未成年少女,都在小学时就辍学,整日在大街上闲逛,因没有钱花便心生歹念,几个人从蔚县一小学物色了两到三名女生,通过拦截、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将受害人控制,通过一发廊女老板联系到蔚县做生意的嫖客李某,将受害人分别带到一宾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然后由三名嫌疑人收取几百块钱的“卖处费”,只分给受害人几十元,剩余的全部挥霍。
案发后,受害少女不能正常到校学习,而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在提讯嫌疑人时,她们竟然都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这根本没什么,更不知道是犯罪行为。
既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没有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她们,受到肮脏的社会风气影响,加之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偏离了自己人生的方向,铸就了一辈子的大错,令所有人感到震惊和痛惜。
通过以上案例,大家要知道,学法、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的事情,一定不要让自己的行为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同时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二、那么,犯罪以后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第一、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的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蹲监狱”,小时候我们老家的叫法叫“坐大院”,名词都用的很形象,不管是在牢房里长久地“蹲”着,还是日复一日的在一个封闭的大院里“坐”着,我想滋味都不会好受,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
关于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菲有一首著名的诗篇: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当一个人失去自由没有自由的时候,才知道自由的可贵,才知道自由甚至比生命和爱情还要重要。
第二、对亲人的打击将使犯罪的人的内心承受着长久的内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爱。
但是,不公开审理,你犯了罪、蹲了监狱,这些事实还是无法隐瞒的,父母和社会还是知道的。
中国做父母的,不能说全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但绝对没有一个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不是望子成龙,至少也是希望孩子成为一个诚实善良的、积极向上的、能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有一句话叫“可怜天下父母心”。
当自己的孩子蹲了监狱坐了大院,成了人们为之侧目的犯罪分子,他的父母是什么样的心情呢?
蹲在监狱里的青少年当反思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使父母心急如焚的时候,这个青少年不感到对父母内疚吗?
这种内疚对自己的折磨,恐怕要高于丧失自由对人的打击。
前些日子,我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五、六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因为整夜在网吧里上网,没有钱花了,就起意去抢劫,当然他们抢劫的对象也是一些未成年在校生。
通过在僻静路段拦截、恐吓、殴打受害人,他们一共抢劫受害人六、七十元钱,却因此都进了看守所。
在提讯他们的时候,按规定通知他们的监护人到场,当他们的父母看到他们穿着囚服从看守所走廊里走出来的时候,都不禁失声痛哭,试想有哪一个父母能够看到自己百般爱护的孩子身穿囚服、手带手铐从铁笼里走到审讯室,然后被警察锁在一个铁板凳上,隔着一层铁窗与办案人员交流的景象?
这是哪一个为人父母的都不能接受的事情!
在讯问其中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嫌疑人过程中,他的母亲躲在审讯室一角,紧紧贴着那扇铁窗,不停的哭泣,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当时对嫌疑人的触动也挺大,他边哭边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讯问完以后,嫌疑人的母亲离开,他的姨妈又返进来,指着嫌疑人说“你呀,你个不听话的孩子,你妈一夜之间急得差点把头发脱完,她为了你,整个冬天没有舍得烧一块煤,她一个人把你从小带大容易吗”?
当时说得在场的人都心酸的很,就是说,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在父母眼里还是孩子的未成年人犯了罪,谁最伤心?
一定是自己的母亲,自己的亲人,他们内心的痛苦根本不是时间的流逝、岁月的变迁就能抚平的,没有教育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他们心里,将永远是他们一生都无法原谅自己的错误!
所以作为未成年人,一定要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懂得辨别是非,懂得把握自己人生正确方向的好孩子,不只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养育我们的父母亲人!
第三、犯罪对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将使犯罪的人的良知承受着永远的折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了社会对年轻生命的珍惜,是给少年犯罪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但是,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危害,将长久的折磨着犯罪的青少年的良知,使犯罪的心灵不得安宁!
就像上面我说的那个抢劫杀人案件,当我对嫌疑人说“被他们杀害的那个人家里有一双活泼可爱的儿女,在等着他们的爸爸回家”时,嫌疑人泣不成声,也许在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人,在冲动的行为下,毁了自己的前途不说,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人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伤害将永远折磨着嫌疑人的良知!
说到这,我想重点给同学们说一下抢劫罪,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罪名,意思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下面有八种情形,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以往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不认为自己行为是犯罪的占绝大多数,为了上网而去抢劫的占大多数,抢劫在校生零用钱的占大多数,的确,他们抢劫的财物并不是很多,通常只有几元、几十元钱,但是抢劫罪是不以抢劫数额多少定罪处罚的,它是以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构成人身威胁为追诉标准的,而且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无论抢到多少钱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守法小公民
第一,要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
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
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
这是刚刚发生在成都郫县的真实事情。
一个15岁的花季少年小明(化名),自称心情不好,就将邻居家6岁的小孩小刚(化名),用石头砸昏后放到粪坑里淹死。
事发后,小明脱掉身上的血衣,并镇定自若地去当地公安局自首。
并对警方称,他是个懂法律的人,他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判不了几年。
小明的一番话,让在场的警察们都感到非常吃惊。
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杀死人之后,竟然能这般镇定自若。
昨天是此案庭审的日子,当法官问小明时,这孩子也是非常的镇定。
令办案多年的检察官都感到头痛,棘手,老检察